heidi 发表于 2009-6-2 22:51:48

中文专利中的所述是否需要全部翻译出来

中文专利权利要求中经常有“所述”的提法,要翻译成美国专利的时候,是否有必要将权利要求中的“所述”一一翻译为“the said”?要根据什么情况考量?如果不翻译,会有造成怎样的后果吗?

wagwa 发表于 2009-6-2 22:55:31

Re:中文专利中的所述是否需要全部翻译出来

最好翻译出来,避免表述不清楚的嫌疑。

elle 发表于 2009-6-2 23:24:44

Re:中文专利中的所述是否需要全部翻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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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xon 发表于 2009-6-3 00:19:55

Re:中文专利中的所述是否需要全部翻译出来

elle wrote:
said 就是“上述的”意思,the 应该等同于said,所以,应该不会出现the said的说法。
加上the 或said的好处,就是非常明确地告诉他人此处指代的元件与上述出现的某个元件是同一元件。


\"the said XXX\" 在米国专利中比比皆是啊。

为什么是\"the said XXX\"比\"theXXX\"要好,是这样的:
专利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也就是说,诉讼时,任何一个句子都可能被单独拿出来说事。所以,为了安全起见,每个句子都应该做到尽量的意思完备。
很显然,\"the said XXX\"说明本句中的XXX的具体含义要参见前面的句子;而\"the XXX\"说明本句的XXX可以按照一般意思理解。但是专利撰写中,常会出现作者为了表述方便而自行构造词汇,借用词汇的情况。如果不特别指明,将这样的词汇按照一般的字面意思理解,潜在地对当事人是不利的。所以,写作时,如果在文中提到一个词汇,后面再提到,最好就是\"the said XXX\"。

另外,为什么每项权利要求是以句号结尾的,也是在暗示,权利要求中每一句都允许被单独拿出来说事,而意思又保持完备。

yuliqun703 发表于 2009-6-3 20:45:17

Re:中文专利中的所述是否需要全部翻译出来

权利要求中的必须全部译出来
说明书中的可以根据需要译出来

simon 发表于 2009-6-3 21:04:06

Re:中文专利中的所述是否需要全部翻译出来

yuliqun703 wrote:
权利要求中的必须全部译出来
说明书中的可以根据需要译出来

实施细则20条1款对权利要求书的要求是“清楚”、“简要”。
如果你是一个翻译者,可以把“所述”全部翻译出来;如果你是校对或者最终定稿,则需要根据中文来适当地使用“所述”,以满足细则“清楚”、“简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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