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灯 发表于 2009-6-2 03:17:33

请教:08年卷二21题 行政诉讼与复议(已解决)

21、张某不服某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寻求救济? A.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C.向该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D.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答案是AC,我选的C。
请问:具体行政行为是省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不是要先复议才可以诉讼么?不解,请高手解答,谢谢。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6-2 03:58:39

Re:请教:08年卷二21题 行政诉讼与复议

复议法第14条只是说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而低级别的复议决定是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并不意味着必须先复议再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还可以参看
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47877

水上灯 发表于 2009-6-2 04:19:27

Re:请教:08年卷二21题 行政诉讼与复议

谢谢benson,明白了。我学艺不精,去年学的东西也忘记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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