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关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规定请教
如果在前权利要求1采用并列方式写了两种可能方案(例如,一种×××方法,包括:通过A或B方式获得×××;...),而权利要求2引用该在前权利要求1,这样权利要求2算是多项从属吗,还有权利要求1算是一条权利要求还是两条权利要求呢?Re:美国专利法关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规定请教
alternative expressionMPEP对此类表述并无清楚界定,看审查员的态度了,
多数情况下,会按两个权项算,所以稳妥起见,建议修改,
权项2引用此类权项也会被算成两个权项,
Re:美国专利法关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规定请教
higoal wrote:如果在前权利要求1采用并列方式写了两种可能方案(例如,一种×××方法,包括:通过A或B方式获得×××;...),而权利要求2引用该在前权利要求1,这样权利要求2算是多项从属吗,还有权利要求1算是一条权利要求还是两条权利要求呢?
为什么这样撰写权利要求呢?我认人认为,关键倒不是权利要求数目的多少,因为答复审查意见时很有可能修改权利要求(增、删、改)而造成数目变化,相应增减权利要求费用。这样的权利要求有可能因112条第二款被驳回。建议通过Preliminary Amendment或在答OA时通过Amendment将“A或B方式”改为“A和B方式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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