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句歧义,修改的问题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个语句有歧义,审查意见提出要修改,那么是不是只需把权利要求书修改完善、无歧义就可以。说明书中对应的部分不用修改,因为可以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解释。是不是这样?谢谢!Re:语句歧义,修改的问题
还要防止修改超范围Re:语句歧义,修改的问题
LZ的说法有点问题的,修改超范围是说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不是原始公开的范围了;我们平常答复此类OA是这样做的,就是修改有歧义的权利要求后,然后引用说明书中有关的内容证明我的修改不超范围,或者说明我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可以从我的原申请文件中可以毫无疑义的、直接的确认。
Re:语句歧义,修改的问题
在不超范围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相应部分都改过来,不过对于只改权利要求书的情况,实际操作中也接受。对于lz说的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来解释,恐怕有点不妥。因为专利法中规定了说明书可以解释权利要求,似乎没有证据可以支持用权利要求书解释说明书。
当然可以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补入说明书,但如果说明书中原来的记载不删除的话,严格来说,说明书不符合R18。3,不过它是非驳回条款,审查员也懒得理
porschez wrote: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个语句有歧义,审查意见提出要修改,那么是不是只需把权利要求书修改完善、无歧义就可以。说明书中对应的部分不用修改,因为可以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解释。是不是这样?谢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