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权利 所谓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忘记了算不算?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官方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官方的通知之日(处分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向官方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想请问的是,所谓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如果只是申请人忘记或者代理人忘记,可以算是正当理由吗
谢谢
Re:恢复权利 所谓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忘记了算不算?
应该是不可以的 ,楼下的补充Re:恢复权利 所谓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忘记了算不算?
参照细则:所谓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合理的理由,包括所有依靠主观努力难以克服或者制止的各种情况。例如,当事人出差在国外、当事人没有收到通知书、当事人生重病、法人正处于合并或者分解阶段,等等。
Re:恢复权利 所谓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忘记了算不算?
比方负责人员离职,工作交接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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