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灯 发表于 2009-5-25 19:15:58

逾期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导致视为撤回,可以恢复权利么?

实务339页:
对于逾期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而导致视为撤回的,只可以对非当事人原因(如不可抗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差错、邮路耽误)造成的耽误期限提出权利恢复请求书。如果这种情况是因为当事人过失而导致视为撤回,即使提出了恢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不会同意恢复,此时再请求行政复议的话,也仍然不能取得成功。

但是,在专利法、细则,审查指南里面都找不到相关规定,请求高手解答,不胜感激!

的了撒 发表于 2009-5-26 00:17:33

Re:逾期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导致视为撤回,可以恢复权利么?

因未提实审而“视为撤回通知书”中这样写到:申请人有正当理由造成缴费不足或逾期缴费,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手续费1000元,并同时补交尚缺的费用;若尚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应一并补交。...申请人不先办恢复手续耽误恢复期限的,不得再请求恢复权利

犀利的眼睛 发表于 2009-5-26 00:19:41

Re:逾期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导致视为撤回,可以恢复权利么?

可以恢复权利的

依据: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但是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保护期限和侵权诉讼期限不得延长

的了撒 发表于 2009-5-26 00:22:19

Re:逾期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导致视为撤回,可以恢复权利么?

因此,在接到视为撤回通知书的两个月内提出恢复是可以的,超过两个月就只有“不可抗”的理由了

水上灯 发表于 2009-5-26 00:23:03

Re:逾期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导致视为撤回,可以恢复权利么?

谢谢楼上朋友们的回答,看来吴老先生也有犯糊涂的时候啊。呵呵,再次感谢。

staroffish 发表于 2009-5-27 03:38:30

Re:逾期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导致视为撤回,可以恢复权利么?

这个问题老吴没有讲错。

虽然比较鄙视老吴的讲课风格和过时的知识结构,但在这个问题上老吴说的是对的。

要解释这个问题,需要说的多一点,可是我很懒,就简单说说,可能有解释不严禁的地方,领会精神吧,如果需要,可以电话联络,沟通,毕竟用语言和例子解释更生动一些。

专利法实施细则(10。1以后就要叫条例了)规定了两种可以回复权利的情况,分别是:1、不可抗力(细则7.1)(字面表述为不可抗拒的事由),2、正当理由(细则7.2),对于PCT进入国家阶段,细则7。2不适用。

对于使用正当理由的情形是哪些,就首选需要明白什么是细则7。2中定义的“正当理由”,此处的正当理由是指由申请人(和/或代理人)自身原因之外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例如:由于邮局邮路的延误,由于邮局递送邮件错误,由于地址变更(著录项目未来得及变更的地址变更)未及时收到通知书等情形造成。基于此种情形的恢复是因为期限的起算点基于专利局发出的一种通知书。例如:一通由于邮路的延误而未及时送到申请人手中,导致申请人未及时答复造成申请文件视撤,这时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视撤通知书2个月内请求恢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法预测审查员什么时间发出一通,这是一个动态时间期限。

但是,由于实审请求是从申请日其3年内,其期限是申请人应该掌握的,申请人不可能找到任何符合专利法“正当理由”来恢复这一静态时间期限。因此,只有细则7。1的不可抗力能恢复这一期限。

一枝梧叶 发表于 2009-5-27 06:27:02

Re:逾期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导致视为撤回,可以恢复权利么?

LS:\"正当理由是指由申请人自身原因之外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
那么,由于申请人因为出差而延期了算不算正当理由呢?

staroffish 发表于 2009-5-27 19:07:11

Re:逾期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导致视为撤回,可以恢复权利么?

一枝梧叶 wrote:
LS:\"正当理由是指由申请人自身原因之外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
那么,由于申请人因为出差而延期了算不算正当理由呢?


这个问题,就要区分理论和实际两种情形了。

在国知局条法司的认识和解释中,上述申请人自身出差等造成的延误不能构成细则7条2款的“正当理由”。

但是负责具体操作的是国知局专利局初审流程部的:初流处,实流处或者授权处(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处室负责),他们是按照《审查操作规程》初审分册和初审部的内部规定操作的,这种情形之下,只要期限符合2个月加15天(视撤或视为放弃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通知书的推定送达时间),一般都给恢复。甚至是初审部的上述三个处各自的具体做法也不完全统一。

这个是因为条法司负责法和细则(10。1以后叫条例了)的修正和修订由条法司负责,指南的修改由审业部指南处会商专利局各个部门负责,规程的制定由审业部牵头各个制定小组负责,大家都是交通警察各管一段,造成了对某些具体认识的不同。

staroffish 发表于 2009-5-28 15:58:36

Re:逾期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导致视为撤回,可以恢复权利么?

staroffish wrote:
这个问题,就要区分理论和实际两种情形了。

在国知局条法司的认识和解释中,上述申请人自身出差等造成的延误不能构成细则7条2款的“正当理由”。

但是负责具体操作的是国知局专利局初审流程部的:初流处,实流处或者授权处(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处室负责),他们是按照《审查操作规程》初审分册和初审部的内部规定操作的,这种情形之下,只要期限符合2个月加15天(视撤或视为放弃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通知书的推定送达时间),一般都给恢复。甚至是初审部的上述三个处各自的具体做法也不完全统一。

这个是因为条法司负责法和细则(10。1以后叫条例了)的修正和修订由条法司负责,指南的修改由审业部指南处会商专利局各个部门负责,规程的制定由审业部牵头各个制定小组负责,大家都是交通警察各管一段,造成了对某些具体认识的不同。


回家的时候有想了一下我的文字表述,怎么都感觉解释的不清楚,有点所答非所问的味道~~~sigh~~~

楼上的楼上的妹妹问的问题,在条法司和审业部大部分人的理解和认识中,“正当理由”包括:1、动态的期限中由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视撤,即我在上一个回帖中举的例子,答复一通时由申请人出差等造成的延误;2、动态的期限和静态期限中非申请人(和/或代理人)自身造成的视撤,例如邮路延误,审查员发出了错误的通知书等。

实际的操作中,近三年我不太关注,不清楚,在04~06年间,只要是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缴纳了1000块大洋(这个是最重要的),不管是否超2个月,不管是正当理由还是不可抗力,都给恢复。

最近初审部的操作好像又改了,对于不可抗力,回复权利只要提供证明就可以了,不用缴纳1000块大洋了;对于正当理由,由邮局、果汁局等原因造成的视撤,只要申请人举证,并且申请人的举证通过了形审,也不需要缴纳1000块大洋了。各位代理人,知道应该在实践中如何操作了吧,哈哈哈~~~~~

水上灯 发表于 2009-5-28 16:45:36

Re:逾期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导致视为撤回,可以恢复权利么?

非常感谢staroffish兄的热心回答,辛苦了!好人啊,赞一个!(y)
我明白你的意思了,静态期限逾期,只有非当事人原因造成的才可以恢复,且都不要交钱了,对吧?
呵呵,今天端午节,祝你和你的家人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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