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
指南中新颖性的部分说“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是在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原则部分指南又说“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在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是不是我可以理解成如果部分重叠的话丧失了新颖性但是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但是应该也不能授予专利权吧?
Re: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
不具备新颖性的发明创造当然不能授权Re: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
huisuliuli wrote:指南中新颖性的部分说“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是在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原则部分指南又说“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在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是不是我可以理解成如果部分重叠的话丧失了新颖性但是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但是应该也不能授予专利权吧?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比如我申请保护的是20-40cm的一种东西,对比文件公开的是30-50,这就是部分重叠,但是对比文件只破坏为我的申请中30-40这一部分,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我还是可以得到授权的,再如对比文件公开了40这一点的,则只有40这点没了新颖性而已,如果我说明书中记载了20 30 40这三个实施例的话,我可以修改为20-30,同样也能授权。
Re: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
在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原则部分指南里提到的“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在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应该是判断重复授权时,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与新颖性判断时采用的标准是不一样的。Re: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
补充一下,比如同日申请的两个发明创造,此时相互之间不可能造成新颖性问题,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则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余条件都符合专利法的要求的前提下,这两项申请均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同样,根据目前实施的专利法,如果同一个申请人申请两项发明创造,其中一项申请在先,公布在后,只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则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余条件都符合专利法的要求的前提下,这两项申请均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Re: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
刚想问这个问题 受教了Re: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
受教,不过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指南说“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有益效果相同,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指南又说“权利要求相同,即为相同的发明创造”看的有点晕,求教!
Re: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
tgl888 wrote: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比如我申请保护的是20-40cm的一种东西,对比文件公开的是30-50,这就是部分重叠,但是对比文件只破坏为我的申请中30-40这一部分,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我还是可以得到授权的,再如对比文件公开了40这一点的,则只有40这点没了新颖性而已,如果我说明书中记载了20 30 40这三个实施例的话,我可以修改为20-30,同样也能授权。
我不太同意楼上的。
“我申请保护的是20-40cm的一种东西,对比文件公开了40这一点的,则只有40这点没了新颖性而已,如果我说明书中记载了20 30 40这三个实施例的话,我可以修改为20-30,同样也能授权。”
如果权利要求只说了20-40,最后授权只能取20和30两点了。不能20-30。
请指正!
Re: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
独权 wrote:受教,不过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指南说“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有益效果相同,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指南又说“权利要求相同,即为相同的发明创造”看的有点晕,求教!
权利要求相同,即使说明书写的技术领域不同,也不影响在相同的技术领域应用。所以实质上,还是相同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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