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是自始不存在的么?对已有的判决/合同等是否有追溯力?
商标撤销是自始不存在的么?对已有的判决/合同等是否有追溯力?撤销如果是经过宽展期仍不续展而导致的,与其它违法导致的撤销是否待遇一样?我觉得不续展导致的应该不视为自始不存在吧?
Re:商标撤销是自始不存在的么?对已有的判决/合同等是否有追溯力?
商标撤销和注销是两概念。您说的过宽限期不续展的,应该为注销。
商标撤销的情形有:
1、使用不当,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内容、不使用的,商标法44条的规定
2、违法使用,以假乱真的行为的撤销。
3、注册不当,注册不合规定撤销,法10、11、12或恶意注册等。
对1或2的情形,细则第四十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应当注意:这种情况并不是自始及不存在的。
对与3的情形,细则第三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Re:商标撤销是自始不存在的么?对已有的判决/合同等是否有追溯力?
同意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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