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liren2009 发表于 2009-5-18 06:09:11

请教 有关纯功能限定的理解

“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尤其不允许将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改进表述成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等同的功能性特征。”

上面加粗的句子如何理解?

许三多 发表于 2009-5-20 22:55:35

Re:请教 有关纯功能限定的理解

纯功能性的限定,是指不涉及结构、形状的,只描述该部功能的内容。

一般在软件、电学、通讯中使用的较多,在机械撰写中使用纯功能性限定时,更加要慎之又慎。

具体实施方式 发表于 2009-5-20 23:37:50

Re:请教 有关纯功能限定的理解

首先,貌似没有看见LZ所述的“上面加粗的句子”。

其次,猜想所谓“上面加粗的句子”,是指后半句所述的“尤其不允许将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改进表述成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等同的功能性特征”。
在该情况下,我的理解就是不允许将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点描述成能够解决某某问题的表述吧。不知道我说清楚了没~~仅供参考。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5-21 04:51:55

Re:请教 有关纯功能限定的理解

例如:

一种手机,其特征在于,可以在水下使用。

白罗之死 发表于 2009-5-22 00:46:44

Re:请教 有关纯功能限定的理解

楼上例子举得不错,这种只有效果,没有具体实现细节的算是一种“纯纯”的功能性限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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