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y832250easy 发表于 2009-5-17 01:52:43

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的问题

1、A市甲区居民李四到乙区去做生意,在去丙区进货的时候被公安机关错误拘留,关押在丁区的A市集中看守所。李四离开看守所后,打算提起行政诉讼,问:他的诉状应向哪个法院递交?( )
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
A、甲区法院
B、乙区法院
C、丙区法院
D、丁区法院
答案abcd
但是我认为B不应当选。该项不属于原告所在地也不属于,被告所在地,也不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地。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5-17 05:02:20

Re: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的问题

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将乙区看作李四的经常居住地。

hxiaoyou 发表于 2009-5-20 01:12:16

Re: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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