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ysjs 发表于 2009-5-16 18:11:17

关于分案申请

《指南》上说,“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我想问的是既然已经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离了,为什么还要分案呢?还有一边授权要缴登记费、年费、印花税,另一边还要办理分案手续,是不是要同时能办理,有点茫然。

yukecheng 发表于 2009-5-16 20:06:22

Re:关于分案申请

分案是主动补救措施,原申请好像是视为撤回。

海培 发表于 2009-5-16 23:07:13

Re:关于分案申请

trysjs wrote:
《指南》上说,“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我想问的是既然已经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离了,为什么还要分案呢?还有一边授权要缴登记费、年费、印花税,另一边还要办理分案手续,是不是要同时能办理,有点茫然。

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专利申请,并没有本证意义上获得“专利权”,需要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才真正获得了“专利权”。
分案,有分案的好处,一句两句还真说不清楚。
分案的前提是“未获得专利权”,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不办理相应手续,即:缴登记费、年费、印花税,就等于还没有获得专利权。如果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马上就办理了上述手续,就手续和各之后,就等于获得了专利权,就不能够办理分案的手续了。
我理解,指南中的意思是: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有两个月的考虑时间,是提出“分案申请”,还是办理相关手续获得专利权。

monitorzhe 发表于 2009-5-17 08:54:49

Re:关于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和办理专利授权可以同时进行,因为一般说来,专利公告的公布日期都是在收到授权通知的两个月之后。
即使递交了分案申请,原申请也不会被视为主动撤回,这和国内优先是有区别的。

授予专利权后的分案申请有多种可能性,比如:
A)在授予专利权后发现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不能覆盖新发现的其他公司产品的技术,但是说明书中有关于这个技术的详细记载,可以考虑递交分案申请,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以争取获得能够覆盖那项技术的权利要求。
B)获得专利授权后,有些公司会让发明人检查一下获得的权利要求是否是当初申请时所期望获得的权利范围,若偏差较大,则发明人本身会希望修改权利要求,这时就可以递交分案申请,既能保住已有的专利权,又能满足发明人的意愿。
C)让竞争对手公司忌惮,暗示他们本申请还有可能获得其它形式的权利要求的授权。

以上仅是举例,可能还有其他许多可能性,就看你自己有没有机会接触到了。

benvin 发表于 2009-5-18 18:44:31

Re:关于分案申请

有的时候申请人希望多保护一些,而这些可能是缺乏单一性的,所以要分案,还有的是希望通过换一个审查员审获得较满意的保护范围。

hxiaoyou 发表于 2009-5-20 00:34:28

Re:关于分案申请

明白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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