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verbird 发表于 2009-5-16 05:17:09

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的上限

看到《指南》上说,“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可是最早可以在什么时间开始呢?是否限定一定要在原申请被通知授予专利之后才可以?

先行谢过各位!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5-16 05:47:31

Re: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的上限

提交申请后就可以分案了

neverbird 发表于 2009-5-16 16:57:23

Re: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的上限

谢谢LS,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原申请提交以后就可以开始分案申请了,那么如果在分案申请过程中,原申请被驳回。那么该分案申请是否也只能视为撤回?

lancer 发表于 2009-5-16 17:51:01

Re: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的上限

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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