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的范围——急求答案与原因。谢谢各位
申请人在收到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通知书一周内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加热温度范围为35至75摄氏度,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加热温度优选为50摄氏度,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加热温度范围修改为50至75摄氏度。问:为什么是允许的,有什么理由?如果不允许,有什么理由?
Re:关于修改的范围——急求答案与原因。谢谢各位
因为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允许申请人相对原申请文件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允许扩大。实际上,在答辩的时候,涉及新颖性、创造性时,申请人常常是通过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以区别于现有技术,使自己的技术方案符合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要求。Re:关于修改的范围——急求答案与原因。谢谢各位
允许。参考:新细则第五十二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而且,因为原说明书中(要是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也可以)还记载了加热温度优选为50摄氏度,所以修改后的50至75摄氏度并不超过原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参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
祝好!
Re:关于修改的范围——急求答案与原因。谢谢各位
答案是不允许我很诧异
加热温度范围的缩小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权利保护的范围。
有没有扩大的情形?
还是加热温度优选50摄氏度不属于一个点?
差异中!
Re:关于修改的范围——急求答案与原因。谢谢各位
修改超范围就是说你修改的内容必须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推导出来,原来的说明书中是35-75摄氏度,现在是50-75摄氏度,可是原说明书并没有说明35-49是明显不可的,所以不能做这样的改动。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希望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Re:关于修改的范围——急求答案与原因。谢谢各位
楼上朋友的观点我在审查指南里面(第二部分第八章5.2.3.3中的(3)有提到)找到出处了,不过,人家说的是如果没有公开中间值的情况,才需要证明在取被放弃的数值时,本发明不能实施。但是题目中,50摄氏度是公开过的,因此不需要证明。楼主说答案是不允许,不知题目的出处在哪里?我找找解析,看看为什么。
Re:关于修改的范围——急求答案与原因。谢谢各位
如果是不允许的话,确实有点不解了,能提供更多一点的信息么?大家来分析一下。Re:关于修改的范围——急求答案与原因。谢谢各位
允许。新细则第五十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也即所谓的“请求原则”。
将“35-75”改为“50-75”是进一步缩小了保护的范围,也就相应地提高了新颖性和创造性,为顺利通过审查增加砝码。但是在具体实施例里面最好能够体现你所保护的温度范围。
Re:关于修改的范围——急求答案与原因。谢谢各位
是允许的,修改后的数值范围相对于原权利要求书保护的数值范围缩小了,并且修改后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公开过,是审查指南允许的,如果50度数值在说明书没公开过,则这样修改是不允许的。Re:关于修改的范围——急求答案与原因。谢谢各位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50度数值往往还需要得到实施例的支持,因此如果仅在说明书的技术方案部分写明了50度,而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没有处理温度为50度的实施例,那么50度就不一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尤其是该数值又涉及了保护范围的端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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