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证据的两面性
在侵权纠纷的答辩中,如果被请求人引述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件作为现有技术内容,证明其产品对涉案专利不构成侵权;会不会又落入对比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自己证明对该专利构成侵权呢?当然该专利权人不是原告,但是判定结果会不会因此对被请求人不利呢?Re: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证据的两面性
都把我绕晕了,是不是这样的:甲有产品A,乙有专利B,乙告甲侵权,甲检索到丙的专利C,甲想用C证明乙的专利B已经是现有技术,因此不构成侵权,但是又怕侵丙的权!如果专利C能够将专利B无效掉,甲就先请求无效,这样乙就无法告甲侵权,但是丙又不知道甲侵权,法官总不能在没有原告的情况下做出甲侵丙的权的判定吧!
我猜的,呵呵
Re: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证据的两面性
你猜对了,呵呵。受教了。你是在建议做无效对吧?可是如果不做无效就能解决问题岂不更好?能否将在涉案专利前公开的专利姑且作为现有技术在此案中做为不侵权抗辩呢?前提如你分析的那样,且你所说的专利C具有所谓侵权产品的大部分特征,加上侵权产品本身就有的区别特征基本上就逃出了涉案专利。请继续指教,呵呵。Re: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证据的两面性
好像最高院的哪一个规定里面有说吧只要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现有技术既可
在能证明的前提下,落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法院不管
Re: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证据的两面性
那就好了,但不知是哪个规定?或者怎样查出来这样的规定呢?Re: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证据的两面性
根据民事商不诉不理的原则即便当事人侵犯了B的专利权
只要能证明他没有侵犯A的专利权
那么都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Re: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证据的两面性
其实楼主所说的这种现有技术就是通常所说的“非自由公知技术”,尽管目前法院在现有技术抗辩中,一般考虑不再考虑该现有技术是否是“自由公知技术”或“非自由公知技术”,只要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等同)(也有的法院参照新颖性或明显创造性的标准),那么现有技术抗辩就成立了,结论是被控侵权产品不侵权(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所述现有技术的保护范围),但是由于在法院判决里面会写明原、被告的观点以及法院的分析过程,因此如果之后被援引抗辩的这件专利的专利权人再提起侵权诉讼,那么后果可想而知...Re: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证据的两面性
Re: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证据的两面性Re: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证据的两面性
感谢telmey的教导,这我就放心了。感谢 fnxd 的提示,看来我们还是改进产品,避开有效专利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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