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vin 发表于 2009-5-13 22:57:13

问2个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1.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一第13题)

  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

  C?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

  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balladwoo 发表于 2009-5-14 00:41:34

Re:问2个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第一题我认为选d
第二题提供给你诋毁商誉行为的定义,答案自明:)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回报它的主人。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tuyifan990 发表于 2009-5-14 04:27:33

Re:问2个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第一题B为什么不对
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这和回扣有什么区别呢?
如果是促销,也应该有时间的限制!

zss888 发表于 2009-5-15 17:25:40

Re:问2个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第一题B为什么不对
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这和回扣有什么区别呢?
我试着说说看:商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有扣率是可以的,问题是这回扣是否公开列明,从税法来看比较清楚,扣率公开部份不征税,而不列明的,应当征税。我们通常所说“回扣”就是那种“暗扣”当然不合法。但与商业贿赂尚不是一回事,关于商业贿赂有以下规定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0号)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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