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指出修改超范围,不符合双新颖性 如何理解?
答复审查意见中,审查员指出修改超范围,不符合双新颖性,这个双新颖性如何理解?Re:审查员指出修改超范围,不符合双新颖性 如何理解?
筆誤Re:审查员指出修改超范围,不符合双新颖性 如何理解?
专利审查指南中没有“双新颖性”的规定,估计是笔误,你最好与审查员联系一下,这样比较好。Re:审查员指出修改超范围,不符合双新颖性 如何理解?
双新颖性?嗯....
就是直接新颖性和间接新颖性
用于判断超范围的判断方法
就是超范围
如果没有假设评述
那个双新颖性就不用管了
Re:审查员指出修改超范围,不符合双新颖性 如何理解?
应该是双向新颖性吧,一种超范围的判断方法就是把修改前后的申请文件中的一个作为申请文件,另一个作为对比文件,
如果无论哪个作为对比文件都能评述另一个的新颖性,那么说明修改不超范围。
个人认为,这种判断方法过于严格,有悖于立法本意。不过好操作
Re:审查员指出修改超范围,不符合双新颖性 如何理解?
archimedes wrote:应该是双向新颖性吧,一种超范围的判断方法
就是把修改前后的申请文件中的一个作为申请文件,另一个作为对比文件,
如果无论哪个作为对比文件都能评述另一个的新颖性,那么说明修改不超范围。
个人认为,这种判断方法过于严格,有悖于立法本意。不过好操作
严重同意,这个太机械了,违背了专利法设立33条的立法本意。就跟用1+1=2的标准来判断。
Re:审查员指出修改超范围,不符合双新颖性 如何理解?
个人认为,《审查指南》里没有的概念不应该出现在专利局的发文里。SO,审查员超范围了
Re:审查员指出修改超范围,不符合双新颖性 如何理解?
应该是审查操作规程里的。。。这审查员够牛!Re:审查员指出修改超范围,不符合双新颖性 如何理解?
头一次听说“双新颖性”的。Re:审查员指出修改超范围,不符合双新颖性 如何理解?
对,就是这样,是电话沟通的,想了解一下是不是普遍这样判断,依据是什么?
修改应该是包含在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内,但是 “毫无疑义的推出”如果严格依据所谓的双向新颖性,恐怕就推不出了,这样,岂不是无法修改文件了?
archimedes wrote:
应该是双向新颖性吧,一种超范围的判断方法
就是把修改前后的申请文件中的一个作为申请文件,另一个作为对比文件,
如果无论哪个作为对比文件都能评述另一个的新颖性,那么说明修改不超范围。
个人认为,这种判断方法过于严格,有悖于立法本意。不过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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