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从权同时引用两个并列独权,审查员会要求补正吗?
《专利代理业务基础知识》(吴观乐著)中关于从权的形式要求有如下的内容:“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从而一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同时引用在前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可是在审查指南中没有找到“一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同时引用在前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这样的语句,如果出现一个从权同时引用两个并列独权,审查员会要求补正吗?
Re:一个从权同时引用两个并列独权,审查员会要求补正吗?
權1(獨權),......權2,如權1所述的.......
權3(獨權),......
權4,如權3所述的......
權2和權4內容可以完全相同,這樣引用完全可以
但是,權1(獨權),......
權2(獨權),......
權3,如權1或權2所述的......
這樣引用是不可以的吧
Re:一个从权同时引用两个并列独权,审查员会要求补正吗?
權1(獨權),......權2(獨權),......
權3,如權1或權2所述的......
這樣引用是不可以的吧
感觉也可以吧?!
Re:一个从权同时引用两个并列独权,审查员会要求补正吗?
根据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3.2最后一段的规定来看。严格地说,这么撰写是不行的。
只不过,有些审查员并不会挑这样的形式问题而已。
Re:一个从权同时引用两个并列独权,审查员会要求补正吗?
从审查指南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如果是发明专利的话,一般会在实质性审查中指出来,要求修改,并不会要求补正。
实用新型没有碰到过。
Re:一个从权同时引用两个并列独权,审查员会要求补正吗?
指南上用的是“都应当”,此处应该是“最好是”的意思吧,而且,相应地条款是细则23.2,不能驳回,审查员不会为了一个细则23.2而强制要求把本来一个从属就可以的,硬要拆分成众多的从属,对审查也不利啊!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