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商标法20、21条?
不同类别注册同一商标,应按分类表提出----是否一个申请里包括?还是应该另行提出?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一类商品一个申请,为啥还要另行提出?
Re:怎么理解商标法20、21条?
问题1:应按分类表提出指的是:按照商品在分类表中指定的类别提出,一个商标指定的商品只能属于一个类别。问题2:如果在一个类别上有一个注册商标,但该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在其他商品上,所述的其他商品不属于注册商标在注册时指定的商品时,则应当提出注册申请。
Re:怎么理解商标法20、21条?
谢谢ls,对于第二种情况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甲申请了一个类别下的A商品的商标并获得注册,甲现在希望在同一类别下的B商品上使用,此时应再次提交申请,并且能够获得核准注册?如果是这样,自己会不会妨碍自己的申请?并且B的这个申请如果核准注册,保护期相当于后延了啊!
Re:怎么理解商标法20、21条?
第二种情况是这样的: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商标在同类商品下可以随意申请,自己不会影响到自己的,但不同申请人则不被允许。保护期对于该商标在B商品上的使用,并无延后Re:怎么理解商标法20、21条?
后申请的商标和前面的商标是独立的两个商标,没有什么保护期延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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