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内容 补入说明书?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3.2.1【以说明书为依据】部分中的最后一段话: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是,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请教:这句话该如何理解?一般都是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如果说明书没有记载该项权利要求,则应当视为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呀,怎么这里又说可以补上呢?
Re:审查指南求教
这里主要是体现出专利法33条——修改不能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而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是可以把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补入说明书中的。至于权利要求书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则是另外进一步需要判断的。但并不能因为存在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可能性,而拒绝补入。
不知道说清楚了没有。
Re:如何理解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内容 补入说明书?
楼上的是正解,不管如何修改,都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因此对于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内容,申请人是可以将其补入说明书的。Re:如何理解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内容 补入说明书?
cd_su wrote:楼上的是正解,不管如何修改,都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因此对于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内容,申请人是可以将其补入说明书的。
请问,把原说明书记载但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的内容,加入到权利要求书中,算是超范围么?
Re:如何理解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内容 补入说明书?
愚钝,还未完全理解。权利要求书要有说明书的支持,在这里如何体现?
Re:如何理解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内容 补入说明书?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是,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这正是针对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支持情形提供的补救办法,因为这样同时也符合法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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