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欧美专利法中自己发表的论文可否用来评价申请的新颖性?
中国专利法中只要是申请日以前公开的都属于现有技术,不管是本人发表的还是他人发表的,都可以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知道美国、欧洲、日本是不是也是这个做法?Re:请问欧美专利法中自己发表的论文可否用来评价申请的新颖性?
一样,只是宽限期的规定不同。Re:请问欧美专利法中自己发表的论文可否用来评价申请的新颖性?
老杨同志 wrote:一样,只是宽限期的规定不同。
可是中国专利法里面的宽限期不包括在出版物上发表论文啊,只有在展览或者会议上发表的才能有宽限期吧?
Re:请问欧美专利法中自己发表的论文可否用来评价申请的新颖性?
吴镣楚矢 wrote:中国专利法中只要是申请日以前公开的都属于现有技术,不管是本人发表的还是他人发表的,都可以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知道美国、欧洲、日本是不是也是这个做法?
中国、欧洲、日本为先申请制,申请日之前的文献,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都可用于新颖性评价(除法24的宽限期规定的三种情况)
美国为先发明制,自己发表的文章,有一年的宽限期,如果不幸被其它人发表了,那就interference,看谁发明在先,(interference非常麻烦)
Re:请问欧美专利法中自己发表的论文可否用来评价申请的新颖性?
eterne wrote:中国、欧洲、日本为先申请制,申请日之前的文献,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都可用于新颖性评价(除法24的宽限期规定的三种情况)
美国为先发明制,自己发表的文章,有一年的宽限期,如果不幸被其它人发表了,那就interference,看谁发明在先,(interference非常麻烦)
哦,好的,明白了,多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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