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注册人为外国公司,委托中国生产商品,但仅供出口未在中国销售。现有人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问:应提供哪些有效证据来证明该商标在提撤销之前三年在中国有使用?
我想提供以下证据来形成有效证据链,但由于是第一次碰上这种情况,不太能确定是否能被接受:
1)委托加工合同;
2)货运单。
如有其他更有效地商标使用证据,请高手指点!在线等。
Re:关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发票单据,海关单据,合同,电子邮件(公证)也可,但重要的事含有该商标。Re:关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flagon wrote:发票单据,海关单据,合同,电子邮件(公证)也可,但重要的事含有该商标。
谢谢flagon的解答。发票单据上的Messres是否必须是商标权利人?由于这种发票都是受委托加工的公司出具的,不知其证明力度如何?是否原件即可还是需要做公证?
Re:关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紫色玫瑰 wrote:谢谢flagon的解答。发票单据上的Messres是否必须是商标权利人?由于这种发票都是受委托加工的公司出具的,不知其证明力度如何?是否原件即可还是需要做公证?
由委托加工公司出具的发票可以作为使用证据。
“商标使用”不仅适用于商标权利人,还适用于被许可人。不仅适用于合法使用人,也适用于非法使用人。
根据证据规则,书证应提供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Re:关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怎样理解非法使用人?Re:关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一般来说应是商标权利人,如果是关联公司,被许可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他们的关系;撤三年对证据要求的比较严格,书证应提供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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