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的写法请教
主权定义了一个设备由A和B构成,A,B均使用上位概念,附权写为:其中A可为A1或A2,B可为B1或B2。
这种写法可否理解为的:A1+B1,A2+B2的组合。
如果分为两个附权来写肯定是没问题的,但我想节省一个附权。
Re:权利要求的写法请教
????Re:权利要求的写法请教
非要写入一个权利要求的话,且要实现理解为A1+B1,A2+B2的组合。附权写为:“....所述A为A1、B为B1 ;或A为A2、B为B2。”
Re:权利要求的写法请教
谢谢哦。有啥子其他建议吗???
Re:权利要求的写法请教
附权写为:其中A可为A1或A2,B可为B1或B2。这种写法可以理解为的:A1+B1,A2+B2的组合。
还可以理解为A1+B2,A2+B1的组合,获得的保护范围更宽
Re:权利要求的写法请教
楼上正解,但需删除“可”字Re:权利要求的写法请教
这样做,是否需要足够多的实施例支持?Re:权利要求的写法请教
水晨雨星 wrote:这样做,是否需要足够多的实施例支持?
当然
A1+B1;A2+B2要写
A1+B2;A2+B1也要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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