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该产品侵权吗?
真谢谢大家Re:该产品侵权吗?
1、 多余指定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提到“在进行专利侵权对比时,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这实际上明确了不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
2、变劣发明仅在判断创造性时(无效程序中),而非在侵权判定程序中。
Re:该产品侵权吗?
本人认为不侵权Re:该产品侵权吗?
stan2 wrote:不同意,有可能是改劣侵权,
有这种判例,08高院案例里就有
这里没什么改劣不改劣的。我也没听过还有“改劣侵权”。
至多,在E、F不是”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这涉及“多余指定”的问题。
记得一个德国的大法官在回答我国法官关于如何看到“多余指定”原则的问题是,回答:请忘掉多余指定原则吧,我也根本就没听过这个原则(大概这么个意思)。
因此,本案应该不构成侵权。最高院已经多次强调了“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都要予以考虑”的观点了。
Re:该产品侵权吗?
其实,不能仅仅从权利要求看,还需要结合说明书,看说明书是否支持权利要求书,或者说限制权利要求书.Re:该产品侵权吗?
地方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错误的,那可不是一件二件。。。所谓的“改劣侵权”理论,请忘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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