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侵权吗?
对手专利:主权项,一种测试单元,特征包括部件A、B、C、D、E、F。说明书,一种测试单元,包括A、B、C、D;次要目的,包括部件E;再一个目的,包括F。实施例,包括部件A、B、C、D、E、F。本企业产品,特征包括部件A、B、C、D。该产品会侵权吗?
Re:该产品侵权吗?
主权项,一种测试单元,特征包括部件A、B、C、D、E、F。本企业产品,特征包括部件A、B、C、D。该产品会侵权吗?
单从这里来看,应该是没有侵权。
Re:该产品侵权吗?
ruibe wrote:主权项,一种测试单元,特征包括部件A、B、C、D、E、F。
本企业产品,特征包括部件A、B、C、D。该产品会侵权吗?
单从这里来看,应该是没有侵权。
不同意,有可能是改劣侵权,
有这种判例,08高院案例里就有
Re:该产品侵权吗?
谢谢大家,我是新手,请问什么是改劣侵权呢?Re:该产品侵权吗?
一个典型的所谓“改劣侵权”案件是机芯总厂诉江苏金铃一案,具体经过可参见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30904但仔细分析案件经过可发现,最高院在此案中是以“等同原则”来判定侵权的,而1楼所举的例子实际上与以前北京高院首先提出的“多余指定”原则所适用的情况比较接近,但根据最高院在05年的大连仁达诉大连新益一案中给出的司法解释,即“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不能轻率地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按照这个司法解释去分析楼主所举的例子,很容易就可以得出不侵权的结论。
btw: 作为代理人,碰到实务上的问题,即使是新手,也当先搜索,再提问。
Re:该产品侵权吗?
看了05案例,其中,最后陈述重点,“本案中被控侵权的设备和方法增加了一个工件拖板来固定工件,工件不固定在防震限位板上(其交叉影响是连接关系的改变),其防震性就不如专利的效果好。”
“但这样的改变,相对于专利技术来说,只是削弱了防震效果,而不是没有防震效果或者防震效果根本不同,”
而LZ的,是直接减少了2个特征,并无其它替代或交叉影响,
更接近08的一个案例,
简单说,08案例中,被控侵权者直接减少了权项工艺中的一个必要步骤,同时丧失一种效果,无其它交叉影响,最后被判侵权。
所以,LZ的情况更接近08案例,而不是05案例。
Re:该产品侵权吗?
不知道您指的那个08案例是否是光友公司诉复审委一案,如果是的话,那我要提醒您,那个案子涉及的是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问题,而不涉及侵权判定。如果不是指那个案例,最好给出出处,谢谢!stan2 wrote:
看了05案例,其中,最后陈述重点,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设备和方法增加了一个工件拖板来固定工件,工件不固定在防震限位板上(其交叉影响是连接关系的改变),其防震性就不如专利的效果好。”
“但这样的改变,相对于专利技术来说,只是削弱了防震效果,而不是没有防震效果或者防震效果根本不同,”
而LZ的,是直接减少了2个特征,并无其它替代或交叉影响,
更接近08的一个案例,
简单说,08案例中,被控侵权者直接减少了权项工艺中的一个必要步骤,同时丧失一种效果,无其它交叉影响,最后被判侵权。
所以,LZ的情况更接近08案例,而不是05案例。
Re:该产品侵权吗?
依照楼主的条件,该企业产品不侵权。一、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
二、没有提到与E、F技术特征对应的E‘和F’,不存在等同或者所谓改劣;
三、不适用多余制定原则。今年四月份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之4提到,“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
Re:该产品侵权吗?
多余指定和改劣侵权现在在法院内部一般不用,不要误导大家。Re:该产品侵权吗?
应该不侵权,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分析都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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