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专利的权利保护要求是否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
旧专利法50条规定,其解释中写道“在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落入在先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即从属专利“。我想请教一下,这个在后专利的权利保护要求是否丧失了申请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Re:在后专利的权利保护要求是否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
如果在先申請已經公開或者已經授權,而且其說明書中已經揭露了在後申請所要保護的技術內容的話,在後申請就會喪失新穎性和創造性。如果在先申請沒有被公開,就不存在這樣的問題。
Re:在后专利的权利保护要求是否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
不一定比如说在先专利公开了一种装置,其中某个部件由金属制成
在后专利公开了一种装置,其中某个部件由镍制成,而且由镍制作这个部件可以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那么在后专利属于在先专利的从属专利,但仍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只是如果需要实施在后专利,需要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