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阿兵 发表于 2009-5-8 07:53:36

关于新专利法第69条第五项如何理解?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这第五项前半句好理解,后半句中“以及专门为其”这个“其”是指什么?

cds2009 发表于 2009-5-8 08:12:28

Re:关于新专利法第69条第五项如何理解?

我认为,后半句中“以及专门为其”这个“其”是指“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对否,欢迎讨论。

shinji565 发表于 2009-5-8 16:56:58

Re:关于新专利法第69条第五项如何理解?

对于专利即将到期的药物或医疗器械,可以在其到期前为了通过审批而进行少量的制造,所述的制造必需是专门针对该药物或医疗器材的,其代了行政审批。这是国家鼓励生产专利到期的药物或医疗器材,以减少国民医疗成本的举措,国外也有,新专利法首次引入该法条

郴州阿兵 发表于 2009-5-11 06:52:18

Re:关于新专利法第69条第五项如何理解?

非常感谢CDS2009和SHINJI565!
不过如果\"其\"代表\"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那么第五项的这前后半句话似乎表意重复了.如果\"其\"是代表\"行政审批\",读起来倒是通顺了,但表意仍觉得重复.我感觉这个\"其\"像是指第五项前半句中描述的情况,比如说当事人为了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某种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A,但为了制造A,他必须得先制造或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B.
不好意思,我还是不太明白.

lwy0000 发表于 2009-5-12 17:01:15

Re:关于新专利法第69条第五项如何理解?

楼主字斟句酌的精神可嘉,那位同仁可以提供正解?

joy1018 发表于 2009-5-15 03:52:00

Re:关于新专利法第69条第五项如何理解?

我的理解是,“其”指的是需要‘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的企业(或称市场主体),打个比方说:甲企业想要生产某种专利药品,因此需要到药监局去办理药品注册手续(比如说需要提供临床实验数据),也就是“需要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这时它可以自己“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它可以委托另一个企业比如说乙企业去“为其制造、进口该专利药品”,那么乙企业就属于该款后半句规定的“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也不构成侵权。不知道说清楚了没有。

另外,提供一点关于该条款的背景信息,以帮助理解。该规定被称为 “Bolar例外”或“强制审查例外”。根据该规定,有关人员或机构(主要是医药生产企业),为了获得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可以在他人的专利权未到期之前,制造、使用、进口或者销售他人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而不构成专利侵权。这一规定将有利于我国药品及医疗器械仿制产业的发展,使其能够在相关专利产品保护期的末期完成审查、批准和注册手续,从而能够在专利产品保护期届满时迅速进入市场,以其低廉的价格与专利药品和专利医疗器械进行竞争,有利于专利药品和专利医疗器械价格的降低。

szhang1204 发表于 2009-5-15 16:57:37

Re:关于新专利法第69条第五项如何理解?

楼上说的好

alinamengjiang 发表于 2009-5-15 20:51:25

Re:关于新专利法第69条第五项如何理解?

是的,很赞同joy观点,根据Bolar例外和相关国际公约,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和与世界经济法制接轨,出台的新法解释为:不仅药品生产者或者研发机构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而且他人专门为药品生产者或者研发机构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进口专利或者专利医药其、器械并将其提供给药品生产者或者研发机构的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个“其”就是指:药品生产者或者研发机构,例如某个药品研发机构需要申请FDA认证,需要某种医药检测器械,从而项某个医疗器械设备厂商购买,此厂商可以专门为其制作或者进口专利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以上鄙见,不当之处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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