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verbird 发表于 2009-5-8 06:24:13

求解释关于专利法第九条之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说“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我总是不明白,如果申请人已经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干嘛又申请一遍?如果说是为了取消在先申请的新型专利权,可是看上面的条文,他放弃了在先申请的新型专利权,最后也只得到一个专利权即发明专利权。

还是说这里的“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指的是他目前“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中的实用新型?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他最后被授予了一项发明专利权但是还保有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恳请有了解的人为我解惑,先行谢过!

tuyifan990 发表于 2009-5-8 06:50:35

Re:求解释关于专利法第九条之先申请原则

两个都申请,在于发明专利申请要现公开,再实审,因此申请到授权4到5年
从公开到授权的几年里面发明专利只能得到临时保护,因此无法就专利侵权提出侵权诉讼,获取赔偿。
而实用新型只要形式审查,最多一年授权,同时公开
因此从第二年到第4、5年,就可以对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因此两个专利权相互衔接,起到很好保护申请人利益的作用
所以,两个专利都申请说明,在申请人看来这个专利是很有价值的,绝对不是垃圾专利

leftmango1 发表于 2009-5-8 22:35:49

Re:求解释关于专利法第九条之先申请原则

neverbird wrote:
专利法第九条说“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我总是不明白,如果申请人已经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干嘛又申请一遍?如果说是为了取消在先申请的新型专利权,可是看上面的条文,他放弃了在先申请的新型专利权,最后也只得到一个专利权即发明专利权。

还是说这里的“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指的是他目前“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中的实用新型?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他最后被授予了一项发明专利权但是还保有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首先明确一下,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这里   同日   同一申请人    申请两项专利:实用新型和发明。

“放弃了在先申请的新型专利权,最后也只得到一个专利权即发明专利权”,答案是“是的”,也就是说最后的确只有得到一个发明专利权,但是这个好处在于发明的保护期限有20年,实用新型只有10年。

同时申请发明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有很多好处,比如:
1、如LS所说,实用新型不经过实质性审查,半年到一年就可以授权,那么专利权人就可以以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全要求专利转让费等等权利。但是,此时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只有10年的期限。

2、等到发明经过实质性审查,根据“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法律条款,此时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实用新型权尚未终止)的话,那么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那么就有20年的保护期限。

3、如果发明没有通过实质性审查,那么他还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在手,可以用来要求各种权利。

neverbird 发表于 2009-5-9 04:56:13

Re:求解释关于专利法第九条之先申请原则

原来是这样啊!谢谢楼上的各位!

dingdingdanglt 发表于 2009-5-9 05:07:18

Re:求解释关于专利法第九条之先申请原则

请问你们看的都是什么时候的专利法啊,我看的是《2007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电子版》,专利法的第九条说的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leftmango1 发表于 2009-5-9 21:42:57

Re:求解释关于专利法第九条之先申请原则

dingdingdanglt wrote:
请问你们看的都是什么时候的专利法啊,我看的是《2007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电子版》,专利法的第九条说的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已经在2008年修改,新版将于2009年10月生效,今年考试应该是考新法,所以LS有必要看看新法。
新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dingdingdanglt 发表于 2009-5-10 05:21:40

Re:求解释关于专利法第九条之先申请原则

哦,那我得再找新的资料啦。谢谢LS啊

水上灯 发表于 2009-5-11 16:27:14

Re:求解释关于专利法第九条之先申请原则

弱弱问一句:假如同一申请人不在同一日,比如先申请实用新型,不久又去申请发明呢?可以要求优先权吧?但是已过12个月的呢,是不是就不能申请发明专利了?谢谢。

tuyifan990 发表于 2009-5-11 16:31:33

Re:求解释关于专利法第九条之先申请原则

发明专利有优先权的前提是实用新型已撤回
超过12个月,一概无法主张优先权

水上灯 发表于 2009-5-11 16:48:38

Re:求解释关于专利法第九条之先申请原则

谢谢,但是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啊,不要求主动撤回吧。
假如已经主动撤回了,超过12个月还可以申请发明吧,不要求优先权就是了。
这么理解,不知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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