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撰写真题答案---个人版
2008年的考试已经过去了,回首往事,辛苦与幸福萦绕心间。这段日子,看到有些兄弟姐妹在寻找08年的真题答案,可惜始终不见踪影。
因此,写出以下答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严正声明;(1),本答案纯属个人观点,仅做抛砖引玉之用,如有任何不同观点,敬请提出,吾当虚心接受。
(2),本人之前未曾涉足专利行业,答案中如有任何不规范之处,敬请见谅。
权利要求书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所述食品原料例如马铃薯薄片进行油炸,油炸后进行离心脱油,然后将油炸食品例如油炸马铃薯薄片排出,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炸过程和脱油过程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油炸前先焙烤。
3、专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的设备,包括原料供应装置、与所述原料供应装置相连接的油炸装置、设置于所述油炸装置输入口的进料阀、与所述油炸装置输出口相连接的离心脱油装置、出料阀、与所述离心脱油装置输出口相连接的排出装置、将由进料阀进入的原料经油炸传送至所述离心脱油装置的传送带、传送带驱动装置、抽真空装置,所述抽真空装置连接在所述油炸装置的外部以提供油炸的真空条件,其特征在于,油炸装置输出口直接与离心装置输入口密封固定连接,出料阀设置在所述离心脱油装置的输出口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脱油装置的旋转轴线不在竖起方向上。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脱油装置的旋转轴线与竖起方向的夹角为30°。
分案申请
1、一种用于添加到油脂中的组合物,其特征是:该组合物由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是:所述组合物中防粘剂可以选自软磷脂、硬脂酸中的一种或者它们的混合物。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是:所述组合物中消泡剂可以选自有机硅聚合物、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者它们的混合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是:所述组合物中风味保持剂可以选自鸟苷酸二钠、肌苷酸二钠中的一种或者它们的混合物。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是:所述组合物中应含有30%~40%(重量百分比)防粘剂、40%~50%(重量百分比)消泡剂和10%~20%(重量百分比)风味保持剂。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是:所述组合物可以事先加入到油脂中,也可以在油炸过程中添加到油脂中。
答复
申请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重新撰写了权利要求书,并且随此意见通知书附上了该权利要求书。
申请人在仔细研究了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同意意见通知书中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的意见,为此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并对原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补充了使其具有新颖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离心脱油过程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这个技术特征记载在说明书第13段,实施例2和附图2中,因此修改未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满足《专利法》三十三条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所提出的要求,应该是允许的。同时把原权利要求2修改为权利要求3,并把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3的前序部分,补充了使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油炸装置输出口直接与离心装置输入口密封固定连接,出料阀密封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这个技术特征记载在说明书第18段,实施例2和附图2中,因此修改未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满足《专利法》三十三条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所提出的要求,应该是允许的。还提出了组合物的分案申请,使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是:组合物由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组成。这个技术特征记载在说明书第14段,因此修改未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满足《专利法》三十三条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所提出的要求,应该是允许的。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是: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食品原料进行油炸,经过离心脱油后,将油炸食品排出,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脱油过程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解决了降低油炸食品含油量,防止其破碎并使其保持完整的问题。
对比文件1披露了真空油炸,常压离心两个主要技术特征,但是其未披露真空离心这个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解决了防止油炸食品破碎并使其保持完整的问题。
对比文件2披露焙烤,常压油炸,过热蒸汽除油等技术特征,但是其未披露真空离心这个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上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比较中不难发现,对比文件1是本专利的最接近对比文件,本专利与之相比区别是: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常压离心除油,本专利采用的是真空离心除油。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没有引用其他对比文件,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还没有出现采用真空离心除油技术的教导,而且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技术。采用了真空离心油炸食品这一技术特征,不但可以降低食品中的含油量,而且可以防止油炸食品破碎并使其保持完整。这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采用的油炸技术以及除油技术所不能实现的。而且这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也没有给出采用真空离心技术来防止油炸食品破碎并使其保持完整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热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操作方式进行了限制。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有创造性时,对其进一步从操作方式上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以及与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的判断。
独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专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的设备,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解决了在真空下进行离心油炸食品的问题。对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3前序部分的部分内容,但是披露的是使油炸食品在常压下离心的设备,而未披露油炸装置输出口直接与离心装置输入口密封固定连接,出料阀设置在所述离心脱油装置的输出口处,进行真空离心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2中未披露有关油炸设备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上述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比较中不难发现,对比文件1是本专利的最接近对比文件,本专利与之相比区别是: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常压离心除油的设备,即离心装置输出口与大气相通,离心时处于常压。本专利采用的是的输出口直接与离心装置输入口密封固定连接,出料阀设置在所述离心脱油装置的输出口处的离心装置,这一点没有在对比文件中披露。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没有引用其他对比文件,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还没有出现油炸装置输出口直接与离心装置输入口密封固定连接,出料阀设置在所述离心脱油装置的输出口处技术的教导,而且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技术。此外由于采用了油炸装置中输出口直接与离心装置输入口密封固定连接,出料阀设置在所述离心脱油装置的输出口的技术,可以使离心过程在真空下进行,这不但可以降低食品中的含油量,而且可以防止油炸食品破碎并使其保持完整。这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采用的油炸技术以及除油技术所不能实现的。而且这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也没有给出采用输出口直接与离心装置输入口密封固定连接,出料阀设置在所述离心脱油装置的输出口处的油炸装置从而进行真空离心来防止油炸食品破碎并使其保持完整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热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和5是独立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对独立权利权利要求3的结构进行了相应的改进。当权利要求3相对于现有技术有创造性时,对其进一步从结构上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前已论及,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真空离心油炸食品,不但可以降低食品中的含油量,而且可以防止油炸食品破碎并使其保持完整。而独立权利要求3的特定技术特征:输出口直接与离心装置输入口密封固定连接,出料阀设置在所述离心脱油装置的输出口处。正是基于此对油炸设备进行了改进,使油炸设备可以进行离心除油,从而解决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此可见,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3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原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但在说明书的优选实施方式部分仅记载了制作油炸马铃薯薄片的方法。因此,这两个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持有不用意见,申请人认为在权利要求中使用油炸食品得到了说明书的支出。理由如下:1,油炸食品这一概念在发明内容的3、4、5、6段以及发明的优选和实施方式的第9段都有说记载和说明,其中第6段指出了油炸食品的种类,第9段更是明确的指出本发明适用于油炸食品,而只是在优选和实施方式时选择了马铃薯作为示例。(二)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正是利用了各种油炸食品的共性。前已论及,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真空离心油炸食品,从而达到除油,防止油炸食品破碎并保持其完整的效果。之所以真空离心会起到这样的效果,正是利用了真空下油炸食品表面上的油脂不易渗入食品内部这一共性。真空下油炸食品表面上的油脂不易渗入食品内部这一特性不仅马铃薯具有,其他油炸食品也都具有。正因为如此,在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我们才采用了油炸食品这一概念。正是基于以上两点,我们认为采用油炸食品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分案申请的说明与答复
在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的同时,申请人提出了分案申请。分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是:
1、一种用于添加到油脂中的组合物,其特征是:该组合物由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组成。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解决了防止油炸食品粘连,防止油脂起泡飞溅的问题。
对比文件1未披露任何有关组合物方面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解决了防止油炸食品粘连,防止油脂起泡飞溅的问题.
对比文件2未披露任何有关组合物方面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上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比较中不难发现,对比文件1是本专利的最接近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未披露任何有关组合物方面的技术特征。而本专利所采用的在油脂中添加含有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的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1中披露。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没有引用其他对比文件,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还没有出现在油脂中添加含有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的组合物的教导,而且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技术。由于在油脂中添加了含有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的组合物可以有效防止油炸食品粘连,防止油脂起泡飞溅,这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做不到的。而且这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也没有给出在油脂中添加含有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的组合物以防止油炸食品粘连,防止油脂起泡飞溅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热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分案请中的权利要求2、3、4、5和6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对独立权利权利要求1的组分构成进行了相应的限定。当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有创造性时,对其进一步从组分构成上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该组合物由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组成。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油炸食品粘连,防止油脂起泡飞溅。而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真空离心油炸食品,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食品中的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破碎并使其保持完整。由此可见,两者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而不具有单一性,所以不能合案申请,需要分案申请。
上面论述了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同时对新提出的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也进行了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的论述。通过上述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了上面的陈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的发明专利。若审查员认为新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仍不能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希望能给于一次会晤的机会,以便直接与审查员交换意见或者再给申请人一次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机会。
Re:08年撰写真题答案---个人版
考了几分?过了才有参考价值啊Re:08年撰写真题答案---个人版
同意楼上,一切以及格为标准。Re:08年撰写真题答案---个人版
同上,想知道得分情况:IRe:08年撰写真题答案---个人版
阿,有没有权威一点的啊!我现在在找单一性的答复意见的方法以及具体答复步骤!那位指点一下迷津!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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