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
A公司注册“30类”茶叶“豪富”代用品商标;B公司注册“35类”“豪富”商标;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是否可以在此类别开茶叶店呢?替他人推销卖多种化品牌的茶叶呢?
Re:特别关注:
可以 不过你的茶叶不能是“豪富”牌子Re:特别关注:
原则上不能!Re:特别关注: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用“可以\"或\"不可以\"回答.首先,根据商标局的批复,35类不包括\"商品的批发和零售\",所以“商场,超市不属于35类的内容”. 替他人推销,应当理解为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
因此,B公司申请的\"豪富\"商标在开茶叶店这项服务上不受保护。
其次,你的问题涉及到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定。这个取决于商品和服务是否存在内在联系,会否使相关公众混淆。
A、B公司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原则上不会产生冲突,但在其后核准注册后实际使用过程中,如果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就可能会发生争议或其他法律问题。
Re:特别关注:
支持11Y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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