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gsha2k 发表于 2009-5-6 05:11:08

关于变劣侵权的问题

假如一专利,其独权解决了两个技术问题分别为A和B,同时独权的技术特征a解决了A问题,独权的技术特征b解决了B问题。如果涉嫌侵权产品,省略了a特征,换句话说,涉嫌侵权产品缺少了a特征所带来的性能,那么该产品是否属于改劣侵权?

solo 发表于 2009-5-6 07:42:00

Re:关于变劣侵权的问题

应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所以不能算侵权

原则上是这样的。

需要提醒您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改劣”都不侵权,关键在于如何“改劣”,如果只是针对某个技术特征作了“改劣”而不是省略,就需要考虑是否适用等同原则

专利门 发表于 2009-5-6 15:11:08

Re:关于变劣侵权的问题

所谓“改劣”其实是很难判断的。性能上或许差了,但是成本上却可能降低了,综合起来,怎么分优劣?

informatik 发表于 2009-5-6 15:24:48

Re:关于变劣侵权的问题

记得这个问题上次已经讨论过了
LZ可以去找找看
“改劣”还是不要用的好

stan2 发表于 2009-5-6 17:17:22

Re:关于变劣侵权的问题

2008最高院的一个指导性案例

关于省略必要特征导致技术效果变劣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认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该发明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如克服了现有技术的缺陷、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不同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了某种技术发展趋势。如果某一发明省略现有技术的某些必要技术特征能够实现同样甚至更好的技术效果,则可以认定该发明具有创造性,但如果省略现有技术的某些必要技术特征导致相应技术效果的缺失与整体技术效果的变劣,则不能认定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四川光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光友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白家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光友公司系名称为“方便快餐粉丝的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白家公司以本专利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创造性等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包括:(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少了在粉丝加工成型后放入成型模前的高温干燥和中温逆风干燥步骤;(2)权利要求1中干燥后即包装,而证据4中在干燥后包装前还要进行干燥膨化。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区别足以证明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并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一审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中粉丝都要在成型模中进行干燥,即要使粉丝在未定型之前置于成型模中,以使其在成型模中干燥成型。现有技术的方法中,熟化成型的粉丝在装模前须进行干燥以防止粉丝粘连,但权利要求1省略了装模前干燥的步骤,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都知道,熟化成型后的粉丝由于温度高表面粘性大,如果直接切断会造成粘连,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虽然省略了装模前干燥的步骤,但也丧失了不会产生粘连的效果。在这种情形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省略该步骤及相应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特征(2)而言,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省略了包装前的干燥膨化步骤,同时也省略了这一步骤带来的效果,该区别特征并没有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hilo3000 发表于 2009-5-7 00:43:27

Re:关于变劣侵权的问题

LS的案子举的不对,LZ问的是侵权,不是创造性的判定。
这个我也想问问,有没有改劣这方面的案例,解释啊?

young99328 发表于 2009-5-12 01:16:28

Re:关于变劣侵权的问题

有,但是,个人认为,改劣侵权纯属是一个扯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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