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tleduan 发表于 2009-5-5 00:13:40

关于优先权的一道题

ever整理的笔记中说: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我想说的是,只要不完全一致就应该有转让吧,比如说再先申请人是a和b,而在后申请是a和c,那么就应该需要转让证明吧,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

liyuanheng 发表于 2009-5-5 04:01:42

Re:关于优先权的一道题

你说的是对的,如果原来是甲,乙,丙。现在甲和乙申请是可以的,但是甲好丁就出现了转让

左左右右 发表于 2009-5-7 04:58:23

Re:关于优先权的一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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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de1119 发表于 2009-5-7 05:31:52

Re:关于优先权的一道题

审查指南说,
要求外国优先权,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要求本国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该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该在提出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benvin 发表于 2009-5-7 17:44:29

Re:关于优先权的一道题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如果在后申请人是在先申请人的子集,则不必转让。如果在后申请人中出现了新的人,则必须出具转让证明。

例如:
在先: 甲乙丙
在后   甲乙,则无须转让
但在后 甲丁,则必须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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