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位概念的实际问题
举一个权利要求来说明我一直存在的疑问:如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某个技术特征为在A部件中填充有卤素。这里是用卤素来进行上位概括的,那么在实际的侵权判定时,如果某个厂家制造出相同的产品,且在该A部件中填充了氯气。那么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该厂家制作的产品已经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该判为侵权。但,如果该厂家就这一个技术特征又申请专利,由于该方案具有新颖性,假如采用氯气的效果比其他卤素的效果更好,那么该方案有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如果该专利申请专利成功了,那么该厂家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了强制许可,则该厂家就可以正大光明的生产该产品,而不侵犯专利权了。由于侵犯专利权和强制许可的费用有时差距很大,因此,厂家就有通过该方法来逃脱侵权惩罚的可能性。
那么,我们用上位概念来描述我们的技术特征又有多大的用处了?
Re:关于上位概念的实际问题
就你的这个例子来说,本发明用卤素上位作为上位概念进行概括的做法是正确的。这样进行概括的话,虽然用具体的某种卤素,比如氯,进行申请具有新颖性,但是根据本发明,其创造性就会被质疑。进一步地,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发明能够预料到使用氯气所产生的效果,那么该发明就不具备创造性啦。
不过,除非如你所说,“采用氯气的效果比其他卤素的效果更好”,并且这个效果是根据本发明所不能预见到的,那么使用氯气进行申请,才有可能具有专利性。因为这已经超出了本发明所覆盖的范围了。
反过来说,如果使用氯气所产生的效果在本发明中不能被预料到或者使用氯气的实施例所产生的效果与预料的不一样,那么也就不能进行这种上位概括。
总之,上位的做法是正确的,不过实际上所概括的范围还是限制在本发明所公开的范围内。个人理解,欢迎讨论~~
Re:关于上位概念的实际问题
同意楼上的说法,如果下位概念有意想不到的效果,那么它代表的已经是一项了不起的新发明啦!是上位概念的发明无法预料的。如果下位的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授予发明专利,本身已属于改进发明,发明人已经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理应属于申请强制许可的范畴而不是侵权啦
Re:关于上位概念的实际问题
如果申请氯元素的专利仅仅利用了卤族元素的共性,通常不会获得授权;除非利用氯元素特有的而其他卤族元素又不具备的特性,也具有了不可预料的有益效果:此时,申请获得授权的可能性较大;同时,实施也不应判定为侵权。
Re:关于上位概念的实际问题
如果前一专利已经指出填充物为卤素,后一专利在具体到氯元素,氯元素作为卤素的一种,为什么大家都还认为具有新颖性呢?后一专利明显不具有新颖性。benson198458 兄说可以作为改进发明申请,个人认为这不大恰当,所谓“改进”,必须要“该”,而根据专利的理念,并不是说简单的换个名字或换样东西就算是“改”了,“该”的东西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综合考虑,就以此案例为benson198458 兄所说的为例,那也仅仅满足功能和效果这两点,在手段上仅仅是用了下位概念替换了上位概念,这种替换不要说“熟知此技术的人”,就是普通人都能想到。Re:关于上位概念的实际问题
3.2.2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具体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又如,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选用了“氯”来代替对比文件中的“卤素”或者另一种具体的卤素“氟”,则对比文件中“卤素”的公开或者“氟”的公开并不导致用氯对其作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審查指南上有規定,只有下位概念才會影響上位概念的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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