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又不违反专利法三十三条
审查指南中“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但专利法33条规定,修改不能超过原说明书范围。
请问各位,两者是否矛盾,如何理解?
如原先某权利要求没在说明书加实施例,现补充是否允许??
谢谢!
Re:如何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又不违反专利法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没有任何矛盾
实施例就别想了
Re:如何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又不违反专利法三十三条
此法针对IP案件(特别是日韩案件)所制定。2008年下旬开始,明显增加审查力度。可修改范围通常限定于详细说明或实施例有涉及过的内容。打入补充,
需要整句话的补充。
审查员因人而异,严重的 技术方案=实施例
但是,如果分案,有可能得到补充
Re:如何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又不违反专利法三十三条
1、A33条从来都没针对哪个国家的案件请不要胡说
2、分案也别想
对分案依据R43的审查根A33是一样的
Re:如何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又不违反专利法三十三条
telmey wrote:1、A33条从来都没针对哪个国家的案件
请不要胡说
2、分案也别想
对分案依据R43的审查根A33是一样的
不好,碰见高手。快跑,跑不掉。
1)日韩为了节省成本,PCT申请时,都会合并申请。做多看见过有 12个JP申请号。所以,接到OA时,发现原某申请说明书内容被省略,指令中方所,进行修改。此现象日渐严重,专0局与2008年2月开会(XING局讲话),谨慎认真态度面对审查,特别33条。之后,2008年8月,机械方面代理人座谈会时提到修改超范围问题。电子方面,2008年12月?同上。
2)所不能最都会,但如果您是在公司经营层,就会像一点办法,最少去尝试。敝人检验,分案时超范围比之前松很多,灰色地带可以尝试,
=〉同意审查意见,分案,会晤审查员找到底线
Re:如何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又不违反专利法三十三条
A33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明显抓严了这个是事实
也是局里边的要求
至于为什么
不清楚
这个对谁都一样
日韩是不是被抓的多一些不知道
也可能日韩的案子都写得很细
少有概括性的描述
到修改的时候反而缺少概括性的记载
一旦重新概括就超范围了
至于pct合并
没听说过这个东西
也不清楚
不发表任何意见
分案审查按照规定和A33是一致的
有没有灰色地带不清楚
据说审查员审查分案权利要求的时候都是参照母案说明书
不过即便侥幸添加了
又把添加的写进了权利要求书
一旦无效岂不是给自己埋地雷么?
Re:如何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又不违反专利法三十三条
说的没错,被提无效时,只能做复审委工作了,不过,分案了,最少母案可以保住。另,侵权诉讼或和解释,最后看件数呀。另,少了一句话,日韩申请PCT时,有时会把数件相关本国国内申请,合并成一件PCT。
诚心请教搂上
IP案件1通里,A33条占了多少。
我觉得会有10%以上
Re:如何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又不违反专利法三十三条
没统计过A33应该在一通里不多吧
更多在中通里边
因为还是有很多案子没有在审查前提交修改啊
A33现在据说是一类质检错误
所以审查员都是从严的
其实对谁都是公平的
只要是一个原则和标杆
搞定复审委...
够累的啊
后面还有中院和高院
Re:如何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又不违反专利法三十三条
辨理士 wrote:不好,碰见高手。快跑,跑不掉。
1)日韩为了节省成本,PCT申请时,都会合并申请。做多看见过有 12个JP申请号。所以,接到OA时,发现原某申请说明书内容被省略,指令中方所,进行修改。此现象日渐严重,专0局与2008年2月开会(XING局讲话),谨慎认真态度面对审查,特别33条。之后,2008年8月,机械方面代理人座谈会时提到修改超范围问题。电子方面,2008年12月?同上。
2)所不能最都会,但如果您是在公司经营层,就会像一点办法,最少去尝试。敝人检验,分案时超范围比之前松很多,灰色地带可以尝试,
=〉同意审查意见,分案,会晤审查员找到底线
你就是在胡扯!
Re:如何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又不违反专利法三十三条
我觉得现在局里对这款的审查抓的太严,很多审查员很极端,一定要记载才可以。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