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中对功能性的语言是怎么规定的啊?
比如有一个结构,如果不用功能性的描述,只用结构性的描述的话,就不能说清楚它的功能。有时候用功能的描述就感觉很清晰,想保护的内容就在里面了,但如果用写结构的方式的话,总感觉不是很放心啊?
Re:实用新型中对功能性的语言是怎么规定的啊?
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许的。楼主的情况,就看在说明书中有没有对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充分说明,有的话,则可以。
Re:实用新型中对功能性的语言是怎么规定的啊?
那在权利要求书中,写一句结构,再写句功能可以吗?这样表述就清晰很多。比如:钻头前端设有支撑点,钻头可以以支撑点为心作顺时针转动。
Re:实用新型中对功能性的语言是怎么规定的啊?
“钻头可以以支撑点为心作顺时针转动”有必要写入权利要求书吗?写在说明书中就可以了吧??Re:实用新型中对功能性的语言是怎么规定的啊?
如果我是lz的话,看看情况,如果必须要写这一句的话,我应该会写成:“钻头前端设有可作为转动中心的支撑点”,然后具体问题再在说明书里详细说明~“钻头前端设有支撑点,钻头可以以支撑点为心作顺时针转动。”总觉得不是太精密的说~
Re:实用新型中对功能性的语言是怎么规定的啊?
我只是把钻头打个比方,因为一下子想不出难的结构。意思就是这个意思,在权利要求里写点功能性的语言上去,感觉心里舒服点,不知道是不是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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