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两个问题,谢谢!
第一题:从法理上讲,由于请求复审在01年专利法实施之后,应该适用01年的专利法。
第二题:
二年诉讼时效是一般诉讼时效,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专利诉讼也要遵守,当然有意义。
但考虑到专利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所以对这类行为,其起算点可以从行为终止时算2年。如果侵权行为终止后的2年内,你都没发现,那你就丧失胜诉权了,所以完全有意义,这是其一。
而在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就是你发现侵权行为就去起诉),只是其中一种情况,虽然这种情况实际上比较常见,但不是唯一。退一步说,侵权行为一直持续的情况,说诉讼时效本身就没意义,这不仅适合于专利侵权,比如说相邻权、采光权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诉讼时效有一个“缓冲期”,但如果从你发现侵权行为到起诉时已经超过2年,抱歉你只能获得2年的赔偿额,这一点也是2年诉讼时效的体现,以避免“放水养鱼”,这是其二。
实践中,法院一般只考虑从你起诉前2年到判决日这段时间的损失。
所以说,理论上讲,无论是从时效本身还是对赔偿额的影响上,都有意义。
新法对这点没有修改,实施条例5月份应该就会出台,我相信关于这一点也没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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