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色极光 发表于 2009-4-20 00:55:36

两个问题,谢谢!

1.如果是1999年提交2002年被驳回,那么请求复审应该根据1993年1月1日的法,还是2001年7月1日的?
2.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你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然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子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我的问题是:那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两年)到底还有没有意义,即将出台的专利法修改,或者其他资料是否有补充或者其他说明。

水上灯 发表于 2009-4-20 20:22:57

Re:两个问题,谢谢!

第1题:查找资料中……
第2题:专利法(09版)没有对此期限作出修改,新细则也无说明。个人认为,侵权行为一直在延续的话,此诉讼时效等同于专利有效期。如侵权行为已经完成,则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

紫色极光 发表于 2009-4-28 01:34:35

Re:两个问题,谢谢!

谢谢。专利法(09版)有了么?哪能找到尼!谢谢

水上灯 发表于 2009-4-29 05:49:32

Re:两个问题,谢谢!

新旧专利法及细则的对照版本,楼主自己去下吧: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216450&sty=1&tpg=1&age=0
关于第一题,没找到答案,抱歉。

xingxingzou 发表于 2009-4-29 06:13:07

Re:两个问题,谢谢!

第一个问题是不是可以这样分析——

1999年提的申请,被驳回后,审查程序结束。即1999年提申请的这个程序结束了。

2002年驳回后,再提复审,是新的程序,和1999年提交申请的程序没有关系了,所以就应该按2001年的新法。

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tuyifan990 发表于 2009-4-29 17:39:19

Re:两个问题,谢谢!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两年)到底还是有意义的,
意思是你是可以起诉侵权人的,但是你获得的赔偿只能是从起诉日起回溯两年期间的损失,而超过两年以前的损失就得不到赔偿。

alinamengjiang 发表于 2009-4-29 23:36:01

Re:两个问题,谢谢!

紫色极光 wrote:
1.如果是1999年提交2002年被驳回,那么请求复审应该根据1993年1月1日的法,还是2001年7月1日的?
2.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你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然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子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我的问题是:那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两年)到底还有没有意义,即将出台的专利法修改,或者其他资料是否有补充或者其他说明。

关于第一个问题: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4.11 继续审查

    在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审查员应当对申请继续进行审查,考虑申请人陈述的意见和/或对申请文件作出的修改。审查员应当在审查程序的各阶段,使用相同的审查标准。
根据发条解释应该继续沿用旧版专利法吧!

城中隐士 发表于 2009-5-1 17:11:21

Re:两个问题,谢谢!

第一个问题,适用《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度办法》

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度办法
(2001年6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6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下同)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1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自2001年7月1日起也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撤销请求,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后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的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任何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撤销请求、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专利权,可以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收到的,该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如果该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条款之外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作出复审决定的,仍然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如果该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和原中国专利局第二十七号公告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作出复审决定的,仍然依照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原中国专利局第二十七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宣告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果该请求的法律依据是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和原中国专利局第二十七号公告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仍然依照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原中国专利局第二十七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五、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如果该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五条,理由是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作出复审决定的,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宣告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果该请求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五条,理由是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证书之日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授权公告之日在2001年7月1日之后的,专利权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生效。

  七、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7月1日之前发出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的,申请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时,仍然可以对其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7月1日之后发出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的,申请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对其申请的主动修改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仍然可以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对其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八、因不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而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或者终止的专利权,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前两个月内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的,在2001年7月1日之后,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恢复权利的手续。

  九、发明专利申请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缴纳申请维持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退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继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申请维持费,其申请最终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可以请求退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及其滞纳金而未缴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的,2001年7月1日之后不再依据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将其申请视为撤回。

  十、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7月1日之前按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通知专利权人缴纳滞纳金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该通知书中指明的金额缴纳滞纳金。

  专利权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前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已经缴纳滞纳金,2001年7月1日之后又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退还一部分滞纳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退费。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紫色极光 发表于 2009-5-5 01:01:20

Re:两个问题,谢谢!

谢谢各位,慢慢看帖学习中。。

紫色极光 发表于 2009-5-5 01:05:46

Re:两个问题,谢谢!

谢谢各位,慢慢看帖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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