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现受权利要求可靠保护?是否有必要重新申请?
一个电子产品申请了发明专利,发明已过初审还未公开,权利要求是这么写的:1.一种×××,包括电压转换单元,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电流闭锁单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其特征在于,电流闭锁单元中元件A和元件B并联。
说明书及附图电流闭锁单元和电压转换单元是互相独立的单元来说明技术方案的,现在的问题是:现在发明人发现电流闭锁单元可以集成到电压转换单元中,因为元件B是电压转换单元肯定存在的一种元件,所以电流闭锁单元可以是由元件A和电压转换单元中的元件B并联组成,节省了一个元件的同时提高了效率。
请问,新发现受权利要求可靠保护?是否有必要利用优先权补充实施例重新申请呢?
Re:碰到个棘手的问题郁闷我好几天了
新发现相对于本发明是具有创造性的,因此,我认为有必要要求优先权再次申请。Re:新发现受权利要求可靠保护?是否有必要重新申请?
期待更多的声音Re:新发现受权利要求可靠保护?是否有必要重新申请?
如果原来也具有专利性,现在也具有专利性。后来的方案是最优方案但未必是上位方案。此时再次申请一个即可。Re:新发现受权利要求可靠保护?是否有必要重新申请?
propatent \"如果原来也具有专利性,现在也具有专利性。后来的方案是最优方案但未必是上位方案。此时再次申请一个即可。\"---本发明的创造性在于 元件A和元件B并联使用组成的电流闭锁单元,你的意思是放弃掉原来的专利,不提交实质审查?还是都要?如果都要那不是多了一份专利费用?我自己的观点是:利用优先权重新申请一次,补充一条权利要求如下: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其特征在于,元件B是电压转换单元和电流闭锁单元中的共同组成部分。
同时在说明书和附图中补充说明,我的办法可行?是最好的办法?
Re:新发现受权利要求可靠保护?是否有必要重新申请?
期待...Re:新发现受权利要求可靠保护?是否有必要重新申请?
回5楼利用国内优先权来再提一个申请比较可行,但需要注意优先权时限问题。
还有,权3应写成这样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其特征在于,元件B是电压转换单元和电流闭锁单元的共有部分。
注意引用关系的变化,另外,“共同组成部分”不如“共有部分”来得清楚。
此外,权3还可以写成“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其特征在于,所述元件B也是所述电压转换单元的一个元件。”
增加该项权利要求之后,还需要在说明书中补充新的实施方案,必要时还要增加附图。
另外,我感觉原来的权2写得有点不清楚,可以利用新的这份申请对原来的权2进行修改,比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其特征在于,电流闭锁单元具有元件A和元件B,而且元件A和元件B为并联关系。
仅供参考
Re:新发现受权利要求可靠保护?是否有必要重新申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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