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权利要求的前述部分
请问独立要求的前述部分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什么影响?是否也要遵循尽量少写不必要东西的原则?
谢谢!
Re:独立权利要求的前述部分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只是撰写形式上的要求,两者包含的技术特征结合起来构成整个技术方案。前序部分对权利要求范围的影响与特征部分实质上是一样的。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当然不能写进去。Re:独立权利要求的前述部分
两种前述的写法比较:1: 一种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一个A和一B,所述A和/或B包含电子设备所需之控制电路,A或B上设有一个第一显示屏,其特征在于……
2: 一种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一个A和一B,所述A和/或B包含至少一个中央处理器或处理器核心、至少一种存储器、多个输入输出外设,A或B上设有一个第一显示屏,以及其他必要之设备
谢谢达人指教。
Re:独立权利要求的前述部分
这两种写法比较的话,第一种相对较好,只要它包含了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第二种写法“以及其他必要之设备”,不仅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可能会造成表述不清楚的问题。Re:独立权利要求的前述部分
thanks!如果去掉“其他必要之设备”呢?
笼统的用“控制电路”的说法能否达到,既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也不会增加不必要技术特征的目的? 因为本发明的电路方面都是公知技术的应用,我不希望因为这个而损害专利的保护范围……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