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z6677 发表于 2009-3-27 21:04:06

关于对《专利法实施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的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百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这一条款存在重大的、实质性的缺陷,违背《专利法》第一条“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之立法宗旨。如果处理不当,《实施条例》可能成为广大专利权人的维权恶梦,严重有损专利权人的权益,理由如下:
一、影响面广,且主要为国内权利人。
我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年授权量大,占总授权量的比例相当高,且主要为国内权利人,其次,从统计情况来看,国内专利权人拥有专利类型来看,发明专利量数量小,比例低,主要是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主,影响大。而国外的权利人,大都是以发明为主,其他类型为辅,影响相对较小。
二、第一百条第二款缺陷严重。
1、事实上会造成专利权证书效力不如专利评价报告效力,有损严肃性。维权是专利权利人的核心问题,专利侵权纠纷是维权的主要形式,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实际工作中,专利工作的部门为了工作责任的最小化,会一概要求所有的专利权人都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作为立案的主要依据,造成的事实后果是,一是专利权证书效力不如专利评价报告效力,损害了专利权的法律严肃性;二是使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权益在事实上“空悬”,几近无效。
2、事实上会形成专利权人与相对人的义务不平等,有损公平性。
以一个普通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为例,如果他要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要申请专利并授权,缴纳年费,按现在市场的定价,大约在2000元左右,取得专利评价报告,大约在3000左右,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大约在1000左右,不包括前期创新方面的支出和精神付出,实际现金支出就已达6000元,这个数额在当前无论对于个人专利权人还是中小企业专利权人来说,绝不能说是小数目。而相对侵权人不必有一分钱支出,反而有获利,就算侵权成立,其结果大都以停止侵权为终结。单从双方的经费支出来看,权利人的负担过大,相对侵权人负担过小,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有损专利权人的权益,违背了公平性原则。
从权利救济来说,相对人对于专利权的滥用,可以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条进行有效的公知技术抗辨,受益力度较大。按照公平性原则,权利人在提出侵权纠纷请求时,如果仅提出停止侵权的主张,应当不要承担对专利权进行再评价的义务,即提交专利评价报告,否则对权利人是不公平;对相对人来说,对(嫌疑)专利权的基本尊重,是基本义务,没有不公平之嫌。相对人认为权利人的请求损害了自身权益,通过专利无效来对专利权进行再评价是符合举证原则的,义务是对等的,是公平的。当然,权利人如果(进一步)提出赔偿要求,可以要求权利人承担对专利权的再评价义务,即提交专利评价报告,以体现(进一步)权利与(进一步)义务的对等性。这一点应在修订后的《条例》中体现,并具体化。
3、事实上专利评价报告形成极不严谨,缺乏救济,有损公正性。
专利评价报告,就是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按现在的程序,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文件进行的一次检索,不允许权利权人提出异议,不允许专利权人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第一百条第二款的实质性缺陷所在。事实上,检索员在不与专利权人沟通的前提下,不接受专利权人的异议,是无法准确理解专利的实质所在,出具检索报告经常是理由牵强、荒诞无边;对检索报告不允许专利权人提起行政诉讼,会发生因检索员的素质、经验、主观等因素影响,使出具的专利评价报告丧失准确性、公正性、合理性,而专利权人缺乏救济,严重有损专利权人的权益,无法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性。
有这样的现象,某权利人将某技术方案于同日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因侵权纠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检索报告,报告结果是不符合新颖性或创造性之规定,技术方案不具专利性,权利人无法以检索报告为依据提出相关维权请求,而只能面对侵权事实望洋兴叹;而在发明专利的审查中,审查员在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后,准确地理解了技术方案的实质,给予了授权决定,权利人才得以依托发明专利权进行维权保护。如果权利人当初申请实用新型时,没有同时申请发明专利,权利人的正当权益是永远无法得到公正的对待,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缺陷,应当在本次修订中引起相当的重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百条第二款影响巨大,缺陷严重,应当予以重视,修改意见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百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对专利评价报告的规范条款,允许专利权人提出异议,允许专利权人提起行政诉讼,以克服现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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