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大家
一、能否用传真向专利局递交各种专利手续文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条“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文件,可以使用传真方式。”
《审查指南》5.1.2.1“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办理各种手续的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应当怎么理解这些条款?
二、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联系人应当如何确定?
《审查指南》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告知后,应为其监护人,但没有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如何处理。是否应当按照完全行为能力人来进行处理?
三、《审查指南》规定分案申请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那该分案申请的原案是否可以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指南1.1.6.2.5优先权要求的恢复中规定了“(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该项规定是针对何情况而制定的?
谢谢
Re: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大家
问题1:101条是国际申请的规定,可以传真。《审查指南》5.1.2.1是说的国内申请,不可以传真。问题2:个人理解,应该是当完全行为能力人吧,就是收个信而已,没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3:原案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也可以要求优先权。分案申请之所以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是因为分案申请以原案的申请日为申请日,相当于已经要求过优先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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