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求教有经验的高手解释
\"\"(2)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上面是审查指南第一章5.1.1里的一段话,我看不明白,既然在第一段中已经说明原申请被驳回后,一般不得在进行分案申请,那么第二段中说在驳回决定后,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呢?这不是矛盾的两句话么?
请人帮助理解一下
Re:审查指南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求教有经验的高手解释
第一个驳回是针对该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第二个驳回决定是针对还没有生效的情况,因为在生效之前你还可以提出复审请求。Re:审查指南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求教有经验的高手解释
正如楼上说的,第一种指的是“驳回决定已经生效”,也就是“发出驳回决定之后,三个月期限届满没有提出复审”的情况,这时候是不能分案的。第二种情况是指审查员刚刚“发出驳回决定”,这时候驳回决定还没有生效,有提复审的机会,可以分案。
注意指南的措辞“原申请已被驳回”和“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之间的差别。
Re:审查指南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求教有经验的高手解释
正确Re:审查指南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求教有经验的高手解释
文字真是饶口啊,不过总算明白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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