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imo 发表于 2009-3-18 01:26:28

关于法24条新颖性宽限期

一中国企业之前在国外的学术会议上发表了论文,之后(与会议举办日期相距两个月)就该论文同主题在中国申请发明专利,请问这种情形是不是没法要求到法24条第(二)项的宽限期保护?谢谢!
如果要求不到新颖性宽限期,那如何建议客户,以完成在中国的申请?谢谢!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3-18 02:58:48

Re:关于法24条新颖性宽限期

看看那个学术会议是不是中国政府承认的,如果是,应该是可以要求宽限期保护的,但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该学术会议的日期;
该学术会议的主办方盖章证明。

tandra 发表于 2009-3-18 05:59:38

Re:关于法24条新颖性宽限期

不能享受宽限期。根据G1/1/6.3学术会议只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全国学术团体召开的才可能享受宽限期。而且其发表了论文,已经属于出版公开,是现有技术了。

以下的是我自己的猜测:不知可不可行?高人指正吧。
该国有没有宽限期的约定,如果有可以先在外国申请,然后回来要求外国优先权吧。

agimo 发表于 2009-3-18 16:51:09

Re:关于法24条新颖性宽限期

to tandra :
法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外国专利,应当先国知局申请中国专利
所以你这种方法并不可行
不过还是很谢谢你的帮忙

torahu 发表于 2009-3-19 00:43:28

Re:关于法24条新颖性宽限期

agimo wrote:
to tandra :
法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外国专利,应当先国知局申请中国专利
所以你这种方法并不可行
不过还是很谢谢你的帮忙

不是先在国知局申请,而是先在国知局做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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