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别?
两种从属权利要求的写法,例如:
1. A和B是分离的。
2. A和B是可以分离的。
本意是A和B是可以不可分离的,也可以是可以分离的,但可以分离的是优化的选择
哪种是对的?
还有,这种写法是否有“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嫌疑?
请指教!
Re:两种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别
1、A和B分离。2、A和B不可分离。
这里分离是指?是对什么类型的产品,化合物?字面上貌似看不出功能性。
Re:两种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别?
是指物理上的。“可以”两个字有没有法律效力?
Re:两种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别?
为什么要用这种模糊的写法呢?应该写成“A和B是分离的或者不可分离的”吧。
Re:两种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别?
第二种写法不清楚,会让你修改的。开始撰写的时候还是写成肯定的写法吧,不用使用“可以”。Re:两种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别?
第二种写法肯定不是很合适。个人认为首先还是要看你引用的那个权项,如果那个权项里已经既包含了可以分离又包含了可以不分离,那你就没有必要在这个从属权利要求中纠结于是否可以分离。只需要把优选的那个写出来进行限定就可以了。
其次你说可以分离是优选,那么就意味着,有更好的效果是由可以分离带来的。那这个为了实现“可以分离”是采取了怎样的措施?而你需要保护的是怎么实现可以分离的方法,而不是“可以分离”这个方案。否则你就是用效果代替了技术手段。也就是你说的“功能性限定”。当然,这个也不非常的绝对,是需要看具体的技术领域的。但是通常来说,应该是尽量避免这样的说法。
个人理解,欢迎指正。
Re:两种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别?
谢谢各位Re:两种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别?
个人理解,如果该从权引用的权中未提及A和B的这种连接关系,那就是包括了各种可以概括进来的连接关系了,在该从权中对优选的连接关系进一步限定,没丢掉什么啊,为什么还做这个难呢?Re:两种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别?
informatik,hardnhappy 说得对,不限定就应该包含所有的情况可,从权在限定一个优选方法。
多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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