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可否向国外要求宽限期
目前,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巴西、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欧亚专利组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的宽限期是否统一为一年?中国申请或PCT申请公开后,可否要求宽限期?比如,2007年1月10日公开的中国申请或PCT申请,可否于2008年1月10日重新向上述各国申请,放弃之前的申请日?
Re: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可否向国外要求宽限期
该专利的优先权申请日为2005年7月7日,2006年7月7日提交PCT申请,2007年1月10日公开。因为后来的实施例做了很大的修改,于2007年11月22日提交了新申请,而且撤回了PCT申请的优先权,将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延长至2009年1月7日。现在想以2007年11月22日作为优先权日,提交一份新的PCT申请,放弃之前的PCT申请。但之前的PCT申请包括了原理在内的主要内容,将影响后面PCT申请的新颖性。如果以宽限期进行保护,就避免了这样的影响。但不了解国外是怎样规定的。
Re: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可否向国外要求宽限期
PCT的公开是18个月,进入国家阶段一般是30-32个月应该还有优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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