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造性的回答!
申请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所用的几种反应物的物质的量比例不同,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对上述物质的量进行调整,选择使用申请文件的比例,并且申请文件的比例并没有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申请文件不具有创造性!说明: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中的几种反应物基本相同,只是对比文件反应物的范围较宽,申请文件则较窄,而且被对比文件包含了。
这样的OA应该从哪方面来入手?
ps: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都是一种制备方法,所制备的物质相同,但是应用不同,是否应该从应用方面来回答呢?
Re:关于创造性的回答!
反驳应该从以下角度入手: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获得了更优的技术效果另外,如果只是应用不同,但是制备方法相同,那么权利要求应该写成应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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