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商标(非驰名商标)在不同类的商品上应该没有侵权?
\"使用他人商标(非驰名商标)在不同类的商品上应该可以认为没有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好像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矛盾之处。
因为觉得使用他人商标,必先伪造商标标识。
Re:商标侵权
可能不是说得很清楚,据个例子,假如有一企业使用已注册商标(非驰名商标)作为产品商标,前提条件是使用产品与注册商标注册产品不同或不相类似,并且此企业自己制造商标标识贴于产品上,那是否可以认为此种做法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使用他人商标(非驰名商标)在不同类的商品上应该没有侵权?
从法条上讲不侵权,但是如果对方的商标有版权保护,则另当别论了!其次,使用他人商标(非驰名商标)在不同类的商品上是不可以标注“R”等已注册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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