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ljd 发表于 2008-10-8 23:37:25

谢谢大家,我的理解对不对现在?

非常感谢各位的回复,本人已将从属的要求删除了,还是从了审查员。
    我的理解是,在一通中,审查员说的“对这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要求不予评述”,对不具有单一性的A、B权利其从一开始就不去检索,不予评述,那么对于1+A、1+B的组合,因为含有A、B内容在内,应该也更不会在之后的审查中再扩大其检索范围去检索判断了!所以最好对其来说,A33应用。
    各位认为本人说得对不对呢?
    谢谢各位。

whljd 发表于 2008-10-8 23:43:18

Re: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还有,这是本人按“良心代理”所说的,试着去多看指南得出的理解。还有,非常感谢whiteice !

AlanShore 发表于 2008-10-9 01:41:56

Re: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whiteice wrote:
其次,别的国家获得保护并不代表中国也要获得保护。各国都是依据各国的专利法进行审查,我个人比较反感某些个别代理人提交意见时总是以美国或者欧专局获得授权为由的意见陈述。个人觉得意见陈述就该针对审查员的意见作出。


有时候,客户让我们在response里附带地强调下这点。我们知道这个很令各位审查员不爽,但客户在instruction里强调一定要加上这点,我们也实在是莫有办法啊。请各位审查员见谅了。

whljd 发表于 2008-10-10 19:10:16

Re: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是啊,一直都说中国的法抄日本的,日本的抄德国的,可在德国过了的,这却有问题。。。。。。

JH001 发表于 2008-10-10 19:15:32

Re: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单纯从审查员的意见内容看,也不能说审查员不对。

欧麦尔 发表于 2008-10-11 01:50:10

Re: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修改从属权利要求可能会涉及两个是否超范围:
一是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有没有超出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
二是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否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这两者完全是两回事,审查员评价的是有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而不是有没有超出原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

lovefox302 发表于 2008-10-11 19:49:52

Re: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抄也不是完全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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