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我收集的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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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国家级科学会议上宣读了论文,B第二天就此提出专利申请,A在5个月后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给谁?这个问题同时考察先申请原则和新颖性的判断,尤其是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问题。其实,在审查指南2006版第157页有这样一段话: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它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实际上,发明创造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是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所以,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由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故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因此,A、 B二人均得不到专利权。这给我们的启示:
1、尽管有六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但是条件很严苛,而且即使符合条件也会由于上述原因而无法获得专利权,因此,重要的技术创新,还是先申请专利后再去会上宣读论文或者发表论文比较合适,否则就是为全人类做奉献了。
2、从另一方面讲,作为企业而言,如果在会议上发现某个大师的论文的价值比较大,本企业用得到,应该马上去申请了专利,这样如果发明人以为符合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而后来才申请专利,该企业就可以凭自己的专利申请作为和发明人讨价还价的筹码,迫使发明人同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专利,否则就会大家都不能授权,企业还是可以随便用,而通过谈判并最终保留发明人的专利权,对双方都会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