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这样写独立权利要求?
我的技术是一种生产X的方法, 包括首先是a步骤, 从植物原料中, 用适当的溶剂提取,得到植物的粗提取物;
然后b步骤, 经过分离填料,经过适当的溶剂洗脱,得到高含量的产品 X;
其中b步骤的创新点最大, 并且达到的效果比现有技术好的多, 于是, 我们请的代理人 这样写的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a步骤, 从植物原料中, 用适当的溶剂提取,得到植物的粗提取物;
而把 b步骤放入从属权利要求里 .
我们觉得要保护的核心要放入独立权利要求里, 保护的力度大, 并且是必要技术特征.反映完整的发明构思.
但是代理人解释说, 1.这样保护范围小; 2. 如果遇到审查独立权利要求被否定(若a步骤缺乏的新颖性时)整个专利申请不了; 3.如果按照他的写法即便权利1被否定, 还有从属权利要求支持
问题: 1. 请问独立权利要求必须是反应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吗?
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法律地位区别?在判断侵权和无效时, 怎么 判断?
3. 该代理人的撰写方法是否正确?
非常麻烦各位老师, 先谢谢了!
Re:是否可以这样写独立权利要求?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似乎可以将b放到从属。但对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有个标准是“在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扩大保护范围”。
请注意,此处的限定条件是“在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而不是“无限制”的扩大。
Re:是否可以这样写独立权利要求?
请问良心代理\"如果遇到审查独立权利要求被否定(若a步骤缺乏的新颖性时)整个专利申请不了;\"
这种说法对吗
Re:是否可以这样写独立权利要求?
不知道ls的话想表达的准确含义是什么,但粗略估计其准确性可能值得商榷。Re:是否可以这样写独立权利要求?
liucathy wrote:请问良心代理
\"如果遇到审查独立权利要求被否定(若a步骤缺乏的新颖性时)整个专利申请不了;\"
这种说法对吗
一个步骤缺乏新颖性——没有这种判断方法,新颖性是以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为基础来判断的,单个步骤没意义。
另:除非某一步骤根本不可实施,那么,包含该步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那么,这时整个专利申请是可以的,但无法得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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