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只如初见 发表于 2008-9-17 05:23:28

商标近似判断之疑惑

在先申请是个中文文字商标,拟申请商标是中文+英文+图形的组合商标,但其中的中文部分不仅与在先申请相同(或读音相同)而且还是组合商标的显著部分.总之,商标整体有区别,但显著部分相同.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
请教:上述情况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myip 发表于 2008-9-17 17:36:53

Re:商标近似判断之疑惑

就版主所述之情况肯定是近似的。

如果客户执意要申请的话,建议中文与其他要素分开来申请,以免因中文的近似影响了英文与图形的保护。

若只如初见 发表于 2008-9-17 18:17:33

Re:商标近似判断之疑惑

客户的确是执意要申请,也建议他分开注册组合使用了,但他又说资金有限只能注册一个,还有什么其它办法吗?

myip 发表于 2008-9-17 19:16:38

Re:商标近似判断之疑惑

哈哈:)办法吗,你可以建议他把在先商标买下!开个玩笑

只能告诉他:申请百分百被驳回。

作不作是他的事,但我们必须把真实情况告诉他。也许他就是冲着这个在先商标来的!

new爱鱼的双子 发表于 2008-9-17 23:09:58

Re:商标近似判断之疑惑

肯定近似啊,不过可以建议客户把文字改成同音字,风险就比较小了哦.

max506 发表于 2008-10-8 01:16:38

Re:商标近似判断之疑惑

风险很大。
组合商标就是这样的。组合申请,风险加倍。

商标小魏 发表于 2008-10-16 21:51:47

Re:商标近似判断之疑惑

近似商标的判定来说,如果是组合商标,只要是文字、英文、图形其中一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可以判定为近似商标,特别是一个商标的显著部分相同,那么更可以判定为近似了~~~~~

明天更美好 发表于 2008-10-16 22:09:24

Re:商标近似判断之疑惑

Re:商标近似判断之疑惑

欧麦尔 发表于 2008-10-17 22:43:30

Re:商标近似判断之疑惑

要申请可以,签字画押,风险自负。

wm2010 发表于 2008-11-28 19:24:09

Re:商标近似判断之疑惑

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各项:
(1) 一般购买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够分辨的原则。
购买人在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某种牌号的商品时,总是以他对某种商标的记忆或这种商标在他头脑中留下的印象为依据的,而这种记忆和印象是不精确的,或者说是模糊的,购买人通常记住的仅仅是商标的某些特征。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特征而使普通购买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不能分辨,即为相似商标。例如家庭日用品的各种商标是否相似,应以家庭主归在购买商品时,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否分辨为标准。法国判例就以此为认定商标相似的标准。所谓一般购买人应是最终消费者,不应包括中间商和具有特别嗜好的鉴赏家,因为后者具有专门经验,而且在购买时会对商标给予特别的注意,一般不会因商标相似而发生混淆。美国、加拿大,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士等国也都采用此原则。
(2) 总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的原则。
两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应就商标的总体加以观察,这一原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在法国这一原则适用了各类商品,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其联合商标,例如MONORPIX与MENUPRIX、THERMOR与THERMAX均被认定是近似的。
德国对商标相似的判断也采用总体观察原则,但在判例上将商标效力分成强者与弱者,凡文字商标较短,消费者易于记忆与辨认,对其相似与否进行总体观察时采用较宽的认定标准:反之如商标是由两个以上文字构成,则除总体观察外,还要就各个文字分别观察。对于观念商标(包括智慧性商标),德国法院也对其中观念近似的加以禁止,如对均附有两个咖啡壶图案的“你和我”(Du und lch)与“他和她”(Er & Sie)两商标,就作了如是的处理。
比利时对于观念近似的商标也不予允许,例如对“东京珍珠”(Perle du Tokyo)与“日本珍珠”(Perle du Japan),即视为观念近似。
日本在案例上也是从总体上加以观察,例如对标章全部用大写子母的商标aCONTINENTAL”与标章文字相同但只有开头字母为大写其余均为小写的商标“Continental”,视为近似。
(3) 隔离观察原则
辨别商标是否相似,并非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加以对比,而是隔离观察。隔离观察使商标的标记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义变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烈意义的一种附加。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购买人容易误认。特别是当商标的一部分与其余部分没有密切联系时,经常运用进行隔离观察以判断商标相似是否存在。
各国商标管理机构对相同商标,相似商标和与之相关的商品相同、商品相似审查比较严格,往往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审查,并将有代表性的、疑难案例另行立档,汇编成册。这些案例形成不成文法律,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商标相同和相似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依据对商标的名称、读音、外观、意义等几个方面的审查。现在很多人知道Coke是可口可乐的简称及另一种商标形式,但在笫一次世界大战前,Coke曾是美国可柯公司的专用商标。该公司曾用这个商标生产出售一种与可口可乐十分相似的软饮料,在饮料市场上,它曾是可口可乐公司的竞争对手。可口可乐公司向法院控告可柯公司违反商标法,侵犯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利益。1920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Coke商标与Coco--Cola相似,商品相似,应归可口可乐公司专用。可柯公司被迫接收这一判决,放弃了这个商标及这种饮料的生产,从此 Coke商标转归可口可乐公司所有,成为Coco—Cola的另一种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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